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审判工作维护法院秩序,押解人犯参与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等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以及社会转型对人们生活、思维带来的冲击,各种各样的利益之争更加突出,大量矛盾快速显现出来。政法机关被推向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之上,暴力抗法、破坏诉讼秩序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危害了人民法院财产和人民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一线人员,其任务之艰巨责任之重大可想而知。如何更好的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这也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首先,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特点是,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如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犯人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其次,非人为性突发事件通常是指由于客观原因而出现的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比如押解途中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当事人突然疾病等。
虽然各级法院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上都有严格制度和预案,但任然出现突发性事件不断发生,造成“处突”不力的尴尬局面。单从司法警察这一方面来说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1、警力配备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明确规定:“一名被告应该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的看管一般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的看管”等。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许多法院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往往无奈的违规操作,致使一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多名被告的现象屡见不鲜或者因警力不足,将人犯交给审判人员押解看管。2、司法警察安全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心,未能及时发现发生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征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四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部门在值庭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这些规定进一步说明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性,但是有些司法警察部门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特别是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没有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3、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差。司法警察人员素质偏低,业务培训少,实战经验少,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少,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往往束手无策,造成严重后果。4、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许多基层法院受经费的影响,缺少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警用装备匮乏,又无专人对警用装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极大地影响了装备的使用率这在许多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大量存在。
人民法院自身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上应该做到批评教育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破坏法庭工作秩序的,都构成妨害司法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坚决予以打击,绝不能从容姑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罚款和拘留。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处理突发事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教育不是万能,而打击也不是目的。处理突发事件的目的是通过批评教育与严厉打击相结合杜绝类似行为再度发生。人民法院还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为司法警察配备必配装备,警械配置达到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为警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良好的装备基础。同时司法警察自身也要不断提升处置能力、危机意识和大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的责任感 。
综上所述,仅凭司法警察部门单方面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但是,只要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抓好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明确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从而形成良性管理机制。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让人民群众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安全感,感受到社会和谐。只有这样才能把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安全、有效的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