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成果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作者:杨寓文  发布时间:2011-03-20 15:10:48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对法院审判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更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然而,在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着法警队伍建设的发展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规范。

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不少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又将司法警察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承担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在法院执行重大任务时才集中起来统一指挥。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现状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二、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却无明确规定。一是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二是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致使法警在执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三、人员结构不合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来自于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由于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了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更存在部分未经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严重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此外,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审判工作,因此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法警工作积极性,造成优秀人才流失,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四、军事素质不过硬。

军事素质对于一名司法警察来说,是其基本职能,而严格训练才能保证良好的军事素质。但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同时,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相当多的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五、装备基础不够完善。

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设施,那么其训练水平和战斗力也就很难提高。而当前很多法院仍然存在法警队伍无车辆、无固定警用训练房等难题,使其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影响,这也与最高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警用装备的经费保障,装备的购置、维修、使用、管理无法实行单列由法警队负责,导致专项经费被挪作他用、挤占等情况时有发生。

上述问题在各级法院中均有存在,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首先是抓观念促转变,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虽然不是法院工作整体重心,但这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各级法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

其次是抓内修促提升,从自身素质上锤炼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必将越来越艰巨。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继续深入探讨、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