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合同、工程建设、借贷等产生的债权、债务普遍存在。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葛欠下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08年段某与潘某相识后恋爱,为避免姚某吵闹,段某同意补偿姚某30000元,并于2008年5月6日付给姚某10000元,由于段某没有付剩余的20000元,姚某便要求段某出具欠条,段某便于2008年5月7日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给姚某,并约定于2008年6月7日清偿,到期不清偿,先付的10000元作废,并有陈某、詹某两人作为公证人在欠条上签名。由于段某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期限支付20000元给姚某,在段某与潘某结婚后,姚某对潘某仍然进行纠缠,段某便不肯再将剩余的20000元付给姚某,在姚某的多次催收下,段某仍然没有将20000元付给姚某,姚某便以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某虽于2008年5月7日出具一张30000元的欠条给姚某,但姚某并没有真正将款借给了段某,姚某与段某之间并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成立生效,遂判决驳回姚某要求段某清偿30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