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赡养纠纷
洪江市人民法院 向林 潘芳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孔子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远超过了7%的国际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据“我国农村老龄问题研究”课题组陈昱阳的报告,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城市老年人口比重为7.97%,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18.3%。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之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赖与家庭养老,据统计,我国还有7300万60岁以上农村老人没有养老金。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不断呈增长趋势,处理好该类案件,对当前及今后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以下是我国中部某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统计表:
中部某基层法院近三年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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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赡养案件数 |
15 |
19 |
26 |
以调解方式结案数 |
14 |
17 |
23 |
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 |
4.68% |
5.59% |
7.2% |
近三年来,农村赡养案件纠纷上升明显,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以年均1.5个百分点的速度在增长,2009年15件,2010年19件,2010年26件,这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二是纠纷以调解结案方式占较大多数。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办案法官更偏向与对赡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尽量握手言和,以免案结却事不结。更由于血浓于水的特殊性,赡养纠纷也更于调解。
三是案件类型以追索赡养费为主。虽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我国也出现了追索精神赡养纠纷案件,但这也只是城市赡养纠纷中的个案。目前,农村赡养纠纷还是以追索赡养费为主,停留在解决衣、食、住、行、病等基本生活保障上。洪江市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暂没有出现追索精神赡养纠纷案件。
四是多子女家庭成为赡养纠纷高发地。现在我国农村赡养老人的主力军绝大多数是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人,在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年代,大多数家庭都在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下,生育了多子女,由此引发了子女推诿、财产分配不均等矛盾,使多子女家庭更为农村赡养纠纷的重灾区。
二、 赡养矛盾纠纷激发的成因
引发农村家庭赡养纠纷的原因并非单一某个原因,而有着来自客观社会环境影响、农村文化意识、法制不够健全等多种诱因。
1、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相较与城市里大多数老人都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等社会保障之下,农村养老制度相对不健全,绝大多数老年人晚年失去了经济来源,因此还停留在家庭养老的初级阶段。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尽管近年来经济有所发展,但农村养老完全依赖与子女,仍然是诱发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2、赡养人法律意识淡薄。当下,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农村赡养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旧的道德约束力正逐渐丧失约束力,而法律的力量在农村并未得到真正显现。在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联合“干预”力量等传统文化渐渐消弱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制却并未随之健全起来,导致了道德与法律的双双缺位。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次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社会次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
3、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在多子女家庭,各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成为引发赡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多子女家庭,家庭关系较复杂,各子女间文化程度、经济水平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因此易于出现子女间、妯娌间相互攀比、相互比较的情况,从而引发矛盾,最终出现“多子并未多福”、“三个和尚没水喝”的老无所依的尴尬现状,经调查发现,这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尤为明显。
4、传统民俗对现代法律的误读。几千年来,我国大部分农村盛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义务”、“父母离异、再婚不赡养”等错误自私的权利义务观。而我国《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法》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上述片面的传统民俗对现代法律的误读,从而在思想根源上埋下了矛盾引发的祸根。
三、 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法律对策
彻底根治农村赡养纠纷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绝非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但法院在此又承担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笔者在此就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法律对策作如下几点探讨。
1、加快健全有关赡养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法》均有对赡养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对赡养请求权内容规定不一、赡养费标准的空缺等问题,造成多不法律有规定,但却无针对性,在现实操作中容易造成同案情却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尽快实现各部相关法律的统一,加快健全赡养法律体系是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重要举措之一。
2、加大法制宣传,培育集体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自觉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应该成为我们全民的一种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赡养意识势在必行。就法院而言,可以在审理、执行赡养案件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典型案件在被告所在地审理、执行, 促使当地更多赡养人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达到审执一件, 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3、加强人民调解在处理赡养纠纷中的作用。鉴于赡养纠纷特殊的身份、血缘关系,争议的内容大多数还涉及感情伦理因素,如果起诉到法院简单的一判了之,势必会留下隐患。而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此有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作用,调解的结果远比一纸判决容易执行,也能更好地修复关系、维系亲情,维护社会稳定。
4、设立老年人权益援助中心。很多法院都设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那么也可以在法院设立老年人权益援助中心。同时,可以聘请一些退休干部自愿者,支持、帮助老年人维权,赋予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调解、监督、调查、支持起诉等职权。
结语
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农村老年人赡养现状反差是强烈和巨大的。一枝一叶总有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小家庭的和睦关系大社会的和谐。解决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需要传统道德感性约束,更需要现代法律的理性规范。让道德插上法律的翅膀,实现农村老有所养不再只是遥远而虚幻的田园牧歌。
参考文献:
①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百度百科,javascript:,
②《中国老年人口过亿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人民日报海外版,
③张美玲.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4).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出版社,2006.
⑤殷晓洁.浅析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成因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