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为民”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广大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精神旗帜和生命之魂。王胜俊院长强调“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在工作实践上下功夫。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树立最重要看审判执行的成效来实现,靠实实在在的工作来检验,靠人民群众来评判。”面对大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在大调解运行机制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公正与效率、便捷和谐兼备的解决之道,是民商事审判中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大调解运行机制即由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办公室、各派出法庭与基层司法局基层股。各基层司法所以及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对接机构,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资源,深化诉前调解,快速、及时、高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大调解运行机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应从如下二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 讲究调解工作方法
为促进纠纷的充分解决,参与调解的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解所蕴含的“和谐之道”显示了解决纠纷风非凡智慧,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社会基础。对于当事人之间较为简单的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要缓和些,更要强调调解的作用。不仅要庭前调解,在开庭过程中也要注重调解。调解方式更应灵活多样,除了法官的劝导外,还应按大调解运行机制,与人民调解员、基础司法所等密切配合,让社会力量参与到纠纷的处理中来。当然,调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不能强迫调解。但工作要做到位,很多纠纷当事人一开始对立情绪大,抱着“人争一口气,佛争一口香”的火气找到法院。对此类案件,法官可以不急于先走调解程序。应先认真听完当事人的倾述,不要对倾述进行反驳或作出否定性的结论。可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认同其中某点合理的观点、看法,并予强调,以取得当事人的认可、信任,这是后一步调解的基础。然后站在其角度,委婉做好释明工作。要灌输“让一步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理念,促使其自愿调解。在沟通过程中,法官应注意言语的艺术和分寸。一方面,要认识到案件当事人是普通群众,大都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所以在沟通时要用通俗化的语言替代专业性强的法言法语;另一方面,要注重说话的艺术。要事先熟悉案情,以做到谈话时逻辑性强,抓住焦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的生活阅历、职业特点、性格爱好等多方面的特点,找准不同的时机和突破口,采取不同的语言方法和沟通途径。
二、完善调解便民机制
在大调解机制下,处理纠纷的原则应是“稳妥调解,化解矛盾,尽量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已达到“小纠纷不出村、街道、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大纠纷不出市”的目的,通过法官参与大调解,达到“减轻群众负担与诉累”的“为民”终极目标。所以,建立完善便民机制,是法院在大调解运行机制下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证。可以设计如下程序:
1、法院调解办公室在诉前审查当事人诉状时,可以视情将未经人民调解组织、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司法所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如由人民法院向司法所或基层调解组织发送《委托调解书》进行调解,对于达成协议的案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法院调解办公室或所辖基层法庭进行诉前调解或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2、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属于一方当事人到期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属其他内容需要依法确认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法院调解室或所辖法庭申请确认,经依法确认的,发给民事调解书。
3、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后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基层司法所或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当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如达不成协议,司法所或调解组织立即告知法院,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上述程序,可最大限度保证最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法院诉讼成本,从而实现减轻群众负担与诉累,解决了矛盾纠纷的“为民”终极目标。对法院而言,真正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树立司法权威。对全社会而言,减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