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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与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蒋秋平  发布时间:2011-07-28 09:08:24 打印 字号: | |

2010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正式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既是党对司法工作的原则要求,也是人民对司法的根本期待。落实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既靠法官自律,也靠管理,法院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司法行政管理和司法业务管理两方面,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属于司法业务管理,当前,各级法院已经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审判管理工作办公室,虽然其基本功能设置至今尚未进行统一的规范,但就当前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主要为司法统计评估、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工作考评、审判事务督察等,特别是审判工作考评,就考评方式、方法,考评的内容、标准、以及考评结果的运用,对于落实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方向产生了巨大影响,纵观近年来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考评实施, 2007年前称为“司法绩效评估”,2008年开始至今称为“司法状况考评”,考评的指标内容涵盖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司法效果、司法廉洁四大方面数十个具体的项目,通过连续多年的考评活动,全面提升了法院审判工作质量,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根据“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当前我们的审判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本文试从法院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今后改进方向谈谈如何更好地践行这一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以“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抓好抓细审判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自法院内设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部门来,对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效率和司法廉洁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通过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从微观抓起,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彻底改变了以往轻程序重实体的片面状态,司法行为得到了空前的规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一年一个台阶,另一方面,通过多次开展廉洁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央政法委的“六条禁令”的严格实施,办案纪律和办案作风得到改善,人民法官的形象得到提升,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相应的考核考评,对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行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活动,将廉政管理和监督落到了细处、实处,进一步促进了法院廉政风气的好转。根据过来审判管理工作情况,不难看出,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反映了审判管理机制从探索、创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仍欠成熟的现状,如审判管理的宗旨以及职能定位至今不明确,对具体管什么、怎么管,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同时在管理理念上缺乏一个明确的目标,最明显的体现是的作为引导审判工作方向的审判工作考评指标,历年来几乎年年要进行调整,审判管理要求以及重点和方向经常反复、变化,缺乏一个明确的、全面的审判管理价值取向,制约了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特别是近年来审判管理部门几乎成了单纯的法院内部业务考评和应对上级法院考评的机构,审判工作考评价值取向的模糊也使一线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对审判管理产生怀疑甚至抵触情绪,认为是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表现出对审判管理配合不到位、审判管理要求实施不到位等。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无疑是高瞻远瞩,高屋建瓴,成为我们当前指引审判管理工作的一盏明灯,为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科学界定审判管理职能以及审判管理工作方法、目标指明了方向,也使一线办案人员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坚定了公正司法、廉洁执法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充分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搞好审判管理工作,首先,应明确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管理原则、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及任务要求,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通过全面开展审判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服务、引导、监督职能作用,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融入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尊重审判规律,实现科学管理,全面体现“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

管理是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审判管理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必须遵循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过来,审判管理工作总体上始终围绕公正和效率主体,从司法统计入手,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以及审判质效考评,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办案质效以及推动审判改革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效用,但也应看到,在多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中,不免有迷失方向的地方,也走了一些弯路,至今仍需改进的地方也还不少,具体而言,一方面体现在管理内容、对象、方法及任务上,缺乏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思路,不同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不同,就是同一个法院,随着法院内部岗位异动,不同的人员做法不同,效果也不同,导致审判管理缺乏统一性、持续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在对审判工作评判标准上,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相对恒定的架构,从近年上级法院出台的司法状况考评办法明显可以看出,考评项目及标准几乎年年大调整,今年把一些指标放弃了,搞个新花样,明年又推倒重来,把旧的曾经被放弃的又搬出来,反反复复折腾,有的指标未经科学论证,不符审判规律,有作秀嫌疑,如“办案均衡度”、“ 撤诉率指标”、“ 文书上网率”以及有关信访的指标,另外有些指标要求明显脱离实际,如执结率、净执结率,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关键在于作为指导审判管理的理念上出现偏差,急功近利,脱离实际,罔顾审判规律,实质上正是没有真正树立好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比如关于执结率的指标,从各地法院考评结果看,执结率普遍异乎寻常的高,但是在清理执行积案时,忽然又冒出一大批的积案出来,原因是什么?一是考评办法不科学,期望值脱离实际,导致实际考评操作中,为从台面上提高法院整体执行结案率,无谓地放宽结案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算结案、采取了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算结案、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的也算结案等,实际上这些案件并未完全执行完毕,未达到法定的结案条件,以致已经结案的案件在已经作结案处理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在执行,考评指标的不科学导致办案程序被扭曲,造成统计数据失实,反过来又影响管理决策,如此恶性循环,导致办案人员身心疲惫,当事人合法权利受损。又如有关涉诉上访的系列指标要求,历年来,对于发生涉诉上访案件数量一直作为考评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标准,不管上访有理无理,一有发生不论青红皂白,一律扣分,为了不被扣分或少扣分,各地法院为此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该立案受理的不敢受理,想方设法推脱,当判的不敢及时下判,能拖则拖,明显难以调解的蛮调硬调、一味和稀泥,并冠之以保和谐、保稳定,这样以牺牲一方当事人权利为代价的司法结果,涉诉信访确实少了,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义丢了,社会正义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正气得不到弘扬。涉诉上访大多情况只是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自我救济,属无奈之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是洪水猛兽,简单地设置涉诉信访率指标,人为压制涉诉信访,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原则。而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思考,解决涉诉上访问题,重点应放在解决产生上访的源头上,涉诉上访的持续存在,关键是对当前法制的不信任,对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信任,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属于信任危机,解决好信任危机才是根本之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一级法院也一样,关键是知错能改,汲取经验教训,今后不犯或少犯,允许出现非主观恶意的差错,重点放在纠错体制的健全完善上,对上访的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公开公正的处理,有理无理给予正面的回复,敞开便民利民的救济通道,涉诉上访的问题自然化解。所以,作为审判管理,每一项举措都应该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科学认证,尊重审判规律,不虚浮、不冒进,克服形式主义,杜绝浮夸风,体恤民情、关心民生、重视民意,始终坚持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