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法院经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 被害人损失的救济途径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因当事人缺乏程序权利的可操作性且被告人在押无法界定其个人财产,故法院没有作出过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决定,也没有采取过先予执行措施。
2、 对被告人的财产难以执行。由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前是无法提前介入,则当案件移送到法院时,被告人及其亲属有可能早已把被告人的财产转移、变更,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不能。
3、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不受保护。这样就导致单纯的侵权赔偿民事诉讼依法可以赔偿精神损害,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则排斥精神损害。这不仅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也有损于国家法治的内在统一。
4、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缺乏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二是只要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还是必须在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三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部门和提起公诉的部门不一致,工作不协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刑股难以清楚哪些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四是具体行使管理国家、集体财产的机关、单位等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继续提起?
对此,该院建议:
1、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等提起赔偿请求,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一并提起。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2、 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地位。被害人参加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不应再参与诉讼,以节省司法资源。只要在被害人不参加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自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3、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规定所有有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使执行力量得到有力障碍,更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4、强化法官素质,彰显司法公正。附带事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刑事法官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素质。对此,应坚持法院内部的岗位轮换制度,加强法官间的经验交流。法官也要加强学习,注重提高自身能力,以适应岗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