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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建议
作者:袁勇   发布时间:2011-09-29 09:45:23 打印 字号: | |
  我国目前有九亿多农民,村民委员会直接采用民主选举制度,该制度是直接关系到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农民自我管理的大问题。

一、当前农村基层选举中出现的主要有下述问题:

(一)法律原则欠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公开原则界定的模糊,只是在第一条中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条的规定,实则是没有可操作性。

(二)拉票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参选人为了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甚至用钱买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选票,再加上一些选民民主素质不高,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钱物面前,出卖了自己的权利。这一现状如不加以制止,农村的民主选举就将直接变成金钱的选举,以金钱数额的多与少来决定选举人选,丧失了选举的公正性。

(三)控选现象严重。选举工作实践中因被各种势力操纵,经常产生“暗箱操作”,控制选举结果,导致丧失选举结果的公正性。一些参选人仗着自身家族势力,依靠自己强大的家族势力控制选票,结果往往导致大宗族中的代表人物长期占据村委会主任职位,而一些小宗族则长期无法进入村委会。更有甚者,有些采取以不搞预选、不当场唱票、不开村民大会、不依据法律程序召开村民大会产生选举委员会,而是指定选举委员会人选等方式直接内定候选人,控制选举的结果。

(四)村干部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当前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参选人资格限制极为宽泛,而且村民民主权利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实行直接选举,很难保证选出德才兼备的村干部。

二、处理建议

(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村民自治中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实现基层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而规范选举的全国性法律——《村组法》是一部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规范农村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法律文件,是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范、原则的集合体,它并不是一部专门应用于选举的法律。目前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漏洞迫切需要我们国家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选举的法律,以保障农村基层的村委会选举顺利、高质量地完成。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建立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对村务公开不实、不详、假公开、走形式等问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强力推行村务公开,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三)提高选举的民主性,降低控选发生的概率。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客观地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到其后的选举程序中来,直接选举才有可能真正实践其直接民主意义。

(四)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转变村干部干预村民选举的观念。乡镇的干预有许多原因,但最主要的有三个因素:(1)习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传。乡镇干部形成指导和干预下级工作的习惯,一时还无法在观念上转变。(2)干部嗜好。有些乡镇干部乐于指导和干预下级的一切工作,甚至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就是这些。(3)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益瓜葛。大多时候,乡镇干部干预选举的原因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只有乡村干部在主观上从自身出发,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才能有所成效,提高选举的公正性。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