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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1-10-20 09:17:1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198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了12年后,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这部法律对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仅共30条,其中涉及到村民选举的有6条,共500字,随着农村一系列深刻变化的发生,该法有些条款渐露弊端,运用科学地方法来认识和分析及解决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素,是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中国法制的前提。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问题;对策

1、调研背景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国家选举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欠缺乏一套统一完备的村民选举制度已经使得我国9亿多农民的民主实践受阻。纵观全国,由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选举问题越来越突出。侯选人参选前的积极与选后的消极,贿选等等一系列因素都严重影响着农村民主实践的进程,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们课题组希望通过这次调研进一步增进大家对基层选举现状的了解,同时也努力开拓,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真正为海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贡献青春力量。

2、调研方法

由于此课题乃涉及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在分析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是通过实地访谈的形式来获得第一手资料。在初步熟悉了扶福村的村民现状之后,实践团员带着调查问卷走访了近50户家庭,并且和村领导干部们进行了交流,从整体方面保证了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与提出建议的可行性。此外,本团队还运用了其它多种方法来进行思考研究。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如扶福村与相临冯石村的情况横向对比分析,扶福村与全国总体情况的纵向比较使得扶福村在选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更加突出典型,由此以点及面的方法让我们了解到整个中国选举制度的实际情况。同时,我们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与选举制度有关的资料,为我们调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近年来扶福村选举状况分析

3、1扶福村人口构成

扶福村是上杭县白沙镇22个行政村之一,2008年人口达3510,其中男性1892人,占百分之53.9%,女性1608人,占百分之46.5%。目前18周岁的公民占整个村人口比例的62%外出人口共462人,占到13.1%。

从上图我们可以分析出扶福村选举人数是较多的,同时外出人口也有相当数量,对扶福村的选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3、2 扶福村近5年选民数变化状况(扶福村村委会提供)

年份

应参加选举人数(人)

实际参加选举人数(人)

占百分比

未参加选举人数(人)

占百分比

2005

1560

1350

86.5%

210

13.5%

2006

1615

1370

84.8%

239

15.2%

2007

1651

1376

83.3%

275

16.7%

2008

1720

1421

82.6%

299

17.4%

2009

1782

1453

81.5%

329

18.5%

                                                                    

从上面的表格和数据可以分析出扶福村的近几年的选举情况不容乐观,虽然选举人数在增加但实际参加选举的群众却在逐年减少,从中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探讨。

4、选举过程中存在问题

4、1从问卷调查中看问题

本次问卷选择题10题,附加题1题,共发放100份,回收数91份,回收率91%。其中问卷对象构成比例如下:

1、如果您愿意参加选举,为什么?

A、它是我的一种政治权利B、我对政治很关心,要尽公民的责任(18.7%)

C、我想选出一个能代表我利益的人(42.5%)

D、领导动员而且大家都去(9.9%)

分析:在本题中,我们不难看出,绝大部分的村民对选举的认识,是很实在的.他们的思想很简单,只要能够为自己做实事就能赢得他们的拥护。其次,A项中,占到近三分之一的人已经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一项政治权利,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不少人认为不管自己愿意与否,在实际中都会去参与选举。这说明了在农村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已经不再是停留在过去,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对于推进我国法律进程的前进将是一股巨大的推动力。但是,依然有一部分人愿意参加选举是由于“领导动员”,据少数村民透露,所谓的“动员”其实是领导拉票,他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这一现象看起来似乎是个人的思想素质不高的原因,实则与我国村委选举法制度上的缺陷有莫大的关系。政府应首先从制度层面下手,再与反腐倡廉工作两手抓,想必会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对于下面所列的几名代表候选人,您将投谁一票(可选多项)

A、某甲,有过劳动模范称号,是当地名人 

B、某乙,精通法律,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C、某丙,老实,心眼好,善于为人处世 

D、某丁,是当地群众熟悉的领导干部 

E、某戊,是个能为老百姓说话的人 

分析:从表格可以看出能为老百姓说话的人占到41%,成为群众心中的首选,精通法律,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紧跟其后占到38.4%,是当地群众熟悉的领导干部占5.2%,综合分析来看,能选到为他们说话的人是他们最大也是最朴实的心愿,但是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所占的比例也有相当的部分,从这点来看老百姓的民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政治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3、您投票的时候,是如何作出选择的?

A、先问问别人选谁,才作决定 

B、根据当时的简要了解,作出选择

C、看哪个名字顺口好听,做出选择 

D、按照姓氏笔划,做出选择 

E、根据事先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认真选择信得过的人

F、选择亲戚、朋友、老熟人、上级等有交情的人

G、无所谓,随便选一个 

分析: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根据事先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认真选择信得过的人占到最多占到29%,因我们是单项选择,所以村民所体现出来的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从这点我们有喜有忧,喜的是村民有认真对候选人进行了解的意识,同时也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忧的是这部分人的比例不高,F项中选择亲戚、朋友、老熟人、上级等有交情的人竟占到21%,所以传统的家族地位观念非常浓厚,没有充分认识到选举的严肃和严重性。另外我们对G项的比例也感到惊讶,无所谓,随便选一个达到10%的比例,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100人中就有10个人觉得无所谓,对今后的民主选举势必带来强大的阻力,这一点引起我们课题组的重视,我们将在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4、如果您投了弃权票或未投票,原因是?

A、对选举不感兴趣  

B、正式候选人我一个也不满意 

C、对选举程序不满意

弃权的原因

对选举不感兴趣5.3% 

正式候选人不满意3%

对程序不满意18.9%

结果影响不大40.7%

候选人不熟悉32.1%

D、正式候选人我一个也不熟悉,不知道选谁好 

E、选不选对结果影响不大,干脆不选

分析:我们课题组设计这道题的是考虑到现在许多的村民无视自己的选票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从前面的扶福村近5年选民数变化状况图表中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村民不参加选举,这情况值得我们去深思,问卷后出乎我们意料的是E项结果影响不大40.7%占到第一位,我们有点不解,并询问了几位村民,村民的回答是最终结果上面会暗地安排,不同利益的集团有其他手段,至于什么手段村民没有细说,去投就是浪费时间,一位村民私下向我们透露说没有10几万不要去想当村长,我们隐约中感觉到基层选举的黑暗性,而这种黑暗性导致越来越多的村民干脆不去选举,无奈的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5、您对选举的基本程序是否了解?

A、不清楚,跟着别人做

B、选举前有基本选举程序宣传,懂一点

C、基本上清楚流程

D、很精通,专门研读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由图示数据显示,现在公民对村委选举办法了解还是相当浅薄,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该加大对《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让公民充分发挥监督和选举的权利,是村委干部真真和合理的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理念,加强政府同志组成,上位的公平性,公开性,合法性,也有利于进一步的保障民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6、您们村选举的侯选人是怎样认定的呢?

A、不清楚

B、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C、侯选人自荐或者他荐

C、由乡镇机关委认

分析:从图表数据显示,现在国家政策公开的方针已经进一步落实到了实处,公民对国家所实行的基层民众自治组织一定有了初步的认识,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在的村民对国家的选举和公开的权利让位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导致对腐朽官僚主义的认为思想还一定程度上存在,这就警示我们应该进一步的增加社会,尤其是公共权利的公开化,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民主化。

7、您们村在换届选举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乱纪行为?(可多选)

A、买卖选票

B、私自涂改、偷换他人选票等

C、在选举中起哄、撕毁选票、捣毁票箱

D、侯选人非法拉票

E、以上情况都有

分析:从图表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拉票、买卖选票现象具有普遍性,计算一下所占的比重高达近80%。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侯选人为了当选通常会毫不夸张的用专车将外出人口接回村帮其投票,并且待遇优厚,通常村民难以抵住金钱的诱惑。这从别一个层面也反映出:干部思想作风等方面的不纯洁及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淡薄。其实,不管是买卖选票、私自涂改,还是偷换他人选票,甚至撕毁选票、捣毁票箱以及侯选人非法拉票等问题,都突显出我国选举制度上的欠缺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这种状况亟需改变。

8、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纠纷,您们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A、放任不管,无所谓的态度

B、抗议,要求给一个圆满的答复

C、与选举委员会协商解决

D、向县人大反映情况

分析:从村民的态度和作法分析,大部分村民在选举中遇到纠纷时都倾向于自己解决,很少有人说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而自己解决的方式又无外乎是用起哄、撕毁选票、捣毁票箱等暴力手段。有村民说:“其它方式都没用啊,我们也想通过法院起诉,可是法院也不管,而乡镇干部也都和他们一个鼻孔出气,不到逼不得已,我们又怎会闹事呢?”是的,村民的话道出了我国选举过程中很现实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法律制度的不严密,让人钻了空子。再看数据,持放任不管的人也占到不少的比重,据了解,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村民对这些村干部漠不关心,认为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另一方面是对政府的监督和制裁能力失去信心。

9、您对目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否满意?

A、满意          B、一般

C、不满意         D、非常不满意

分析:选择“满意”和“一般的人”为61.7%多于38.3%选择“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人。从村民的态度和数据分析来看,大部分人对于现行的选举制度持中立态度,这一部分人主要是青少年及老年人,他们对于村委换届选举表示与自己关系不大,没什么满不满意的。而不满意的人大多是青壮年,他们通常在选举中落选认为这都是走形式,对此非常不满意。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加大对贿选和控选进行打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选举法的可操作性,保护弱者权力。

10、您对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持何种态度?

A、没什么看法

B、充满忧虑,不知以后会怎样

C、充满信心,法治国家不是空话

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是,中国我法治之路却并不顺畅,法律与现实的不相适应引发了众多的法律纠纷。在实际中,许多问题都不是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的。从调查的数据也不难理解绝大部分村民对依法治国道路发展的忧虑。充满信心的大部分是那些平日里有注意我国法制建设的青壮年,尽管目前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但是他们依然觉得路是慢慢走出来的,凡事总有一个过程。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机关应该从大众民生出发,进行换位思考,进行心灵互动,热心细致地在进行法制宣传,解决村民思想观念中存在的疑虑。

11、如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修改,您最希望哪方面有所改善?

A、监督制度需要完善

B、选举前的宣传方面力度要加

C、必须增加有关选举和罢免程序的规定

D、只要能保护农民的利益,选出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领导就好

分析:显而易见,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是村民最关心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选举纠纷产生后村民发现无地方可告,面对这些普通存在的法律问题,他们不懂,很多时候都只能听之任之。当前,村民的法律意识与二十年前相比已经有了巨大提高,他们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都希望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当然,还有一部分村民有的是最纯朴的品质,他们只希望能有真正为老百姓办事的干部就够了。从这一点上,希望能引起干部领导的重视,认真反思,到底是人民的公仆还是人民的主人。

4、2与冯石村情况横向对比

冯石村,也是上杭县的一个偏僻村落。据福建村官网中刊载:该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举行以来,围绕“冯石村选举过程中存在冒领选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有选票、选票比实际人数多出好几张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得当地村民怨声载道,表示对选举结果无法承认和接受。从冯石村选举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选举中的众多违法现象各地都有,只是反映的程度问题。

 4、2、1冯石村71%的村民是自己投的票,只有9.6%的人由家里人代投;扶福村自己投票的为57.5%,家里人代投的则高达32.2%。冯石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占69.2%,按家里人的意见投票的只有5.8%;扶福 村按个人意愿投票的是52.9%,按家里人意见投票的37.9%。冯石村有63.5%的村民认为投票是个人的事情,而扶福村有57.5%的村民认为投票应该与家里人商量着办或干脆由一个决定。两个村村民对选举中镇干部的意见均考虑很少,冯石村为9.6%,扶福村为2.3%.可见,冯石村村民大都是自己投票,表现为一种个人行为,其选举结果大体反映了村民个人意愿。而扶福村选举较之冯石村更多地体现了村民家庭的意志,表现为一种家庭行为。

4、2、2在冯石村,主导村民投票行为的不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有关社区的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个人的面子和声望。村民们参与选举并不希望从集体中获得什么,而是希望能因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生存环境。那些愿意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参选者,看重的主要不是这个职位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主要的是有关本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和面子。也就是说,当村委会选举与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分离时,社区的公共秩序就成为人们的主要目标。这种社区公共秩序更多地表现为村民个人的交往和体悟,这就使个人行为突破了家庭这一“堡垒”。于是,“姓”这个模糊化了的宗族符号就成了村民们在更大范围的集合,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个人权力赋予给了这种“同姓”的集合体。

4、2、3在扶福村,无论是投票者还是竞选者,最为直接的效用目标是经济利益,是从“集体”中获得好处,选举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因此,通过选举行为,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家庭利益寻求代表者,是村民们参与选举最为根本性的功利目的。在这里,家庭利益占据着核心位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只能以家庭的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就是农户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最为直接的原因。事实上,允许户内可以相互代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的授权许可,就是认可了农户作为选举单位的“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家庭行动者与保甲制将家庭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在于,保甲制是一种国家权威下的强制,而村民自治的家庭行动者是利益主体没有充分分化的自愿选择。

两村投票的主导

村内公共秩序的需要

经济利益

个人的面子和声望

为了家族的强大

4、2、4由于上杭县白砂镇人民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村民自治的数年实践,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有了一定的了解。冯石村有88.5%、扶福村有89.7的村民知道或基本知道这一关系到乡村选举的基本法律。尽管,对村组法的具体内容并不很清楚,但对有关选举的问题,特别是选举人资格问题,冯石村有80.8%、扶福村有70.1%的人能选择正确的答案。可是,对于选举权的处理方法,两村有较大的差别。冯石村有28.9%的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11.5%的村民对无故不让其参加选举而求之不得。扶福村则相反,有58%的村民认为无故不让自己参加选举是不对的,应该据理力争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然而,在对待自己不满意的村干部时,冯石村只有13.5%,扶福村13.8%的村民认为可以动员其他村民通过改选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冯石村48.1%,扶福村有36.7% 的村民认为“没有办法”。 

4、2、5两点思考

首先,冯石村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扶福村有众多共同之处。如部分参选人员在选前表现十分积极, 主动作出承诺, 千方百计地拉选票或者进行权钱交易,有甚者更是将远在外地打工的村民用专车接回,包吃、包住一条龙服务,可谓是“用心良苦”。于是在当选后要么就平平淡淡,要么就翻云乱雨,做些为法律所不容的勾当,群众意见很大。这就出现了富人村官不理政的现象。

其次,由于冯石村与扶福村二者的村情不一样,在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细微的差别,但实质上并无大异。从来自扶福村的调查数据中看,其违规程度显然次于冯石村。扶福村并没有像冯石村那样出现选票比实际人数多出好几张这类问题。据了解,在选举前,各侯选人都会做宣传和承诺,贿选的情况不是不有,但总体来说,他们还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因为像这种案件,村民想告也无处可去,法院通常都以不在受理范围内而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久而久之,很少会有人去和政府打官司。

从上面的对比分析得出一个结论: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以下我们将进行详细的分析。

5、相关问题原因剖析

我国目前有九亿多农民,村民委员会直接采用民主选举制度,该制度是直接关系到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农民自我管理的大问题。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所暴露的问题来看,这一制度总的情况是大家对基层民主选举认识的不一致,实践中制度不建全,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程序操作的不规范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这才直接引发或诱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给农村政治稳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尽管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直接选举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村级选举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记票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公开竞争的精神,推进了农村的竞争性选举,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经过实地的调研,我们总结出当前农村基层选举中出现的主要有下述问题:

基层选举问题所在

拉票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原则欠缺

控选现象严重

村干部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

  

5、1法律原则欠缺

法律的基本原则表现的是法律属性,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原则的效力是高于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有缺漏和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此,法律原则在法律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5、1、1基本原则与现实需求的差距

根据学者们的归纳,中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这些原则也当然的体现在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中。这些归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选举法的真实状况,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文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这些原则与人民现实的要求和期望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事实上,选举的要义在于政治参与和选贤与能,是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只有存在竞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所以,竞争也应是选举的特征之一。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多人所谓的“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要知道,如果竞争过于激烈,那么又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从社会法制的良性循环发展看来,保持竞争性是要的,但是如果效仿西方国家那种巡回式演讲拉选票进行选举。先不说其效果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承受不了的。全国性的宣传巡演,在人力、物力、资金方面都需有强大的后盾作保障,缺一其中任何一项都是要不得的。从目前中国国情来看,中国没有那个实力更没有必要兴师动众的去学西方。

5、1、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公开原则界定的模糊

值得一提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公开的原则性规定较为模糊,其只是在第一条中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无论何种法律制度的制定都离不开宪法的指导,这一条的规定,实则是没有可操作性。

再看选举法中虽有关于选举时间、地点、结果等公开的规定,却在总则中疏漏了选举公开原则的规定,虽然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工作,但仍然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有些地方还给暗箱操作创造了机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一些国家选举时,由于媒体的帮助,选民们只需坐在家中,就可以观赏到每一位候选人的音容笑貌、举止风度,候选人的身世、经历、家庭情况甚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否和谐全部成了大家的自由谈资。实际上,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选举公开并不是技术层面做不到的事,而是愿意不愿意做的问题。中国选举法没有理由在这个问题上停止不前。

5、1、3、无记名投票不等于秘密投票

中国选举法中关于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众多法学家长期引以为自豪的,但也由于忽视数千万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而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选举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选举权的规定,也不尽合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由于选举法中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不平等规定让人诟病。长期以来一些学者把无记名投票等同于秘密投票也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秘密投票包括秘密写票和投票两个方面。

5、2拉票现象普遍存在

中国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委会人选不再由乡镇政府决定,而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因此,使得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制约力与监督力大大降低,从而一些不正当行为也就相继出现。就如冯石村的一些参选人为了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甚至用钱买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选票,再加上一些选民民主素质不高,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禁不起利诱,在钱物面前,出卖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破坏选举的公正性,而且形式程序合法有效的选举也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这一现状如不加以制止,农村的民主选举就将直接变成金钱的选举,以金钱数额的多与少来决定选举人选,丧失了选举的公正性。

5、3控选现象严重

选举工作实践中因被各种势力操纵,经常产生“暗箱操作”,控制选举结果,导致丧失选举结果的公正性。一些参选人仗着自身家族势力,依靠自己强大的家族势力控制选票,结果往往导致大宗族中的代表人物长期占据村委会主任职位,而一些小宗族则长期无法进入村委会。更有甚者,有些采取以不搞预选、不当场唱票、不开村民大会、不依据法律程序召开村民大会产生选举委员会,而是指定选举委员会人选等方式直接内定候选人,控制选举的结果。

5、4村干部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当前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参选人资格限制极为宽泛,而且村民民主权利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实行直接选举,很难保证选出德才兼备的村干部。比如一些当地恶霸和带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当选村干部。他们当选后,因自身素质不高,不遵守政策法规,不讲原则,为所欲为,为一己之私利,不惜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还有一些人只为谋个一官半职,而不考虑自身的能力,只为当选而当选,当选之后,对一些简单的村里事情都难以处理,致使村委会工作处于瘫痪状态。而一些真正有能力之人不是无法入选就是入选后不想同流合污而离开村委会,导致整个村委会工作处于腐败状态,不但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

6、调查结论及对策

6、1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在村民自治中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实现基层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扶福村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没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尽管全国各省都有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但操作性都不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选举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认定、村民民主权利救济以及乡镇政府“越位”干涉村民委员会选举等方面的问题。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而规范选举的全国性法律——《村组法》是一部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规范农村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法律文件,是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范、原则的集合体,它并不是一部专门应用于选举的法律。目前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漏洞迫切需要我们国家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选举的法律,以保障农村基层的村委会选举顺利、高质量地完成。

我们认为在制订该法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与农村基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解农村干群关系,调适多种利益关系;二是操作性要强。基层民主是一种程序,非常具体繁琐,要从十分具体的细节着手,比如候选人的推行步骤、选票的设计、投票箱与投票站的设地、监票人的职责、选举日期的确定等,都必须十分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选举程序。

完善基层组织选举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情背景下,耐心摸索,认真探索。在实践民主法制化的道路上,出现问题是必然的,只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制之花必定会在全社会绽放。

6、2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监督机制

从当前我国国情看来,全国的村民自治还处在初级阶段,民主制度不够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这一现状况也反映在选举的监督机制上。通常村干部在民主选举中大力提倡民主,但若自己当选后则极力限制民主,使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究其原因,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干部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村干部要寻找乡干部作靠山,县乡干部需要在乡村培养依靠力量,导致了乡村两级干部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网和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如此“官官相互”的情况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阻碍了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进程。

根据调查和相关资料显示:当前的村委选举很大程度上都是村镇干部说了算,秘密确定侯选人,村民无法对其实施监督,只有靠上访反映问题,乡镇干部明知监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使得村民行选举纠纷无处可告,被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无效力,都严重制约着村委换届选举的良性发展,选举都只是走过场。

在我们看来,完善选举监督机制的前提是村委监督机制的完备,如若整个监督机制不完善,就谈不上选举监督制的民主。这二者实则是一个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构成整体,如此以来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所以,在完善监督机制中,关键是要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建立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对村务公开不实、不详、假公开、走形式等问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强力推行村务公开,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对扶福村及全国广大农村选举问题相关对策

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的整体素质

提高选举的民主性,降低控选发生的概率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监督机制

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

建立“海选”选举模式

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

村干部要转变干预村民选举的观念

另外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村民中选举群众代表和会长,下设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委日常工作,每月定期向支部和村委会汇报群众意见。为此县乡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对村委会进行抽查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破坏民主决策的“两委”干部,除实行组织处理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民主决策制度有力,监督体系完善。

6、3提高选举的民主性,降低控选发生的概率

6、3、1、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

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

我们在选举走过场的扶福村中进行调查时听百姓抱怨:候选人都是乡里和几个村干部定的,我们去投票只不过是依葫芦划瓢,投与不投都是一个样。可见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选人时,任何附加的选民联名提名人数要求,及任何组织的意图、任何非选民的个人意图,应该都是不允许的。而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客观地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到其后的选举程序中来,直接选举才有可能真正实践其直接民主意义。

6、3、2、建立“海选”选举模式

“海选”被某些学者称为世界六大民主选举模式之一。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选举方式,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除此之外,有关分析人士指出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好处:

首先,可以有效杜绝“贿选”的干扰。近几年来,富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参与竞选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竞选者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相差不大的情况,经济资源往往是他们竞选村委会的手段之一。不少人不是依靠科学完善的治村方案获得村民们的信任,而是通过给钱送物的经济手段争取村民们的支持。这种不正常的竞选现象,或多或少对村民们的自愿选择产生误导,使部分缺乏理性的村民们违背自己的意愿将选票投给不适宜的对象,这对基层民主无疑是一种破坏。村级“海选”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减少财物对村民投票的干扰,使村民们投票更能代表自己真实的意愿。

其次,可以使竞选者的承诺提前。公开承诺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民主形式。一般情况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选者都要公开承诺当选后为村民办实事。但承诺能否真正成为现实,关键还在于民主选举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这三大民主能否落到实处,而这三者正好是当前农村民主自治的薄弱环节。村级“海选”有利于竞选者将承诺提前,只要竞选者平时多为村民多办实事,自然会得到村民们的拥护,而被村民们最终直接“海选”出来。

近几年我省针对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试行“不确定候选人”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省民政厅政权处的负责人曾表示:

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选举方式,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先后的试点,是为今后的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探索经验。从取得的成效和实际意义上看,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举方式。

6、4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的整体素质

 虽然近20年我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农村社会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在一些地区,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难以开展,村干部和群众的矛盾日益激化,这与他们的素质较低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些村干部存在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等思想,而乡村群众则是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和合作意识且具有一定程度上随遇而安的心态。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应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提高乡村干部群众各方面的素质。

6、4、1、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

针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关键性的一个环节就是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同时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在违法现象的主体上进行对症下药。无庸讳言,我国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的。自上而下,对干部的培训大多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的,即在部署、安排村委会选举工作大会上,宣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而未召集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在非选举时期,对干部进行的这方面宣传、教育则更少。在许多情况下,很多都只是走一过场并未起到相的效果。

所以,面对这一状况,一是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村民自治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知识,树立榜样,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干部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通过他们教育广大选民提高民主自治意识;二是编印出专门教材,定期对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每次选举前,也可举办专门培训班强化培训乡村有关干部,从正反两方面宣传一些典型的村级治理方式,为广大乡村干部群众学习交流民主知识、提高村级干部的服务水平、增强村民的自我管理与参政议政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窗口,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治意识和协作精神。

6、4、2、村干部要转变干预村民选举的观念

乡镇的干预有许多原因,但最主要的有三个因素:(1)习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传。乡镇干部形成指导和干预下级工作的习惯,一时还无法在观念上转变。(2)干部嗜好。有些乡镇干部乐于指导和干预下级的一切工作,甚至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就是这些。(3)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益瓜葛。大多时候,乡镇干部干预选举的原因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只有乡村干部在主观上从自身出发,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才能有所成效,提高选举的公正性。

7、结语:基层选举改革任重道远

  如今,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适应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不仅治标,健全法律制度,更要治本,提高民众民主法制意识以及干部素质,真正做到“标本兼治”。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可以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行为是必然可以得到遏制的。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很长,继承前辈们的使命,踏实的为推进中国法制建设奋斗,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学子。让我们跳出狭隘的利益局限,共同构建和谐海西的法制天空。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