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肩负着人民法院的法庭警卫、法律文书送达、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执行死刑以及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职责,为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队伍已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改革,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众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当前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进一步探析,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警察 正规化管理 职级配备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也说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执行、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改革深入,司法警察管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寻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解决司法警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管理做些探讨。
一、司法警察编制
以洪江市法院为例,1977年开始组建司法警察中队,后成立司法警察大队,目前正式授衔的司法警察17人,事业编司法警察4人,虽然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比例达33%,在我市各个区县法院中是最高比例的,但真正在队人数只有3人,85%的司法警察都分配在其他庭室从事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只有在需要调警时可以抽调一些司法警察参加和司法警务活动有关的工作。目前该队仍然存在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一般化,难以形成整齐警力,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突然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因此,加强对司法警察人员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要求归队。司法警察归队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目标,发挥积极性。考虑到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将45岁以上的司法警察不要求归队,这样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增强队伍战斗力。国家有关部门应科学确定司法警察编制管理体制和编制比例,着力解决司法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有关部门应落实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独立警种的法律地位,按照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在法院行政编制外,单独编制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的行政编制,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确定与人民法院总编制数的比例关系。
二、司法警察进入和调离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对身体素质要求相当高,从现有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录司法警察一般首先是要过文化考试,这样难免造成和普通的公务员招录一样,只要身体没有重大疾病和缺陷,文化考试过关了就不成问题。笔者建议,如果单独作为司法警察招考的,可以采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反的模式,既:先挑选身体素质好的进行体能测试,取最好的再进行文化考试,这样达到德才体都兼备。把真正身体素质好、知识丰富的人员招录到司法警察岗位上来。现有很多司法警察干法警工作干至退休。从法警工作特点来看,45岁以后就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现在许多年龄大、体质差的老法警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突然性和灵活性较强的工作特点,都需要调离司法警察工作岗位,可很多老法警因为考虑自己个人利益问题不愿意调离法警工作岗位,这就形成了需要进来没有编制,需要调出的不愿意出去的格局,严重制约法警队伍健康发展。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这种矛盾一时半会儿还不能解决。以上种种因素造成老法警出路没有着落,而新法警的来源又跟不上的局面。笔者认为,对从事法警工作达到一定年龄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个人待遇的前提下转岗分流,也可以从事二线法警工作,如警务管理,机关安保等。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用制相结合的干部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一些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做司法警察,这样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队伍年轻化有促进作用。怎么样才能有效管理好聘任制司法警察,解决好其流失较快,职业化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呢?
聘任制法警作为司法警察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司法力量,必须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聘任法警整体保障和服务功能,就要集中管理、教育训练,在此基础下可以分散使用。
笔者认为,一是规范聘任制法警进口。建立规范的招聘标准,统一尺度,对从警年龄加以限制,以保证队伍的年轻化。明确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聘任制的性质,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性质与实际工作相符合,确保其执法主体身份得到外界认可。二是疏通聘任制法警出口。对现有的聘任法警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的人员清理出司法警察队伍;对只享受法警待遇不履行法警职责人员限期退警;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换岗调整或让其提前退休、病退、病休:鼓励综合素质高的部队转业干部和大学生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一旦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审判职称后,劝其退警。对于到龄聘任法警要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始终保持队伍满编满员。三是对聘任制司法警察要实行科学化管理。要坚持政治建警,确保聘任制法警政治合格。要严格岗位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四是规范聘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和细化合同的具体内容,理顺法院与聘任制司法警察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尽可能使二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五是充分保障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以吸引和留住适宜司法警察工作的优秀人才。
四、司法警察职级配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落实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管理机制,便于统一领导、调动和协调工作,使分工更加明确,管理更加有序,职能履行更加规范。司法警察职级、待遇问题已成为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的级别,参照执行部门的做法可以高配,而现在关于法警部门机构升格问题一直没有展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法警部门的机构待遇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现在绝大部分总队不是副厅级,支队不是副处级,大队不是副科级单位,只是高配。笔者认为,应该尽快把法警部门机构升格问题落到实处,大队实行大队长-政委-中队长?法警长-法警四级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调整警队内部之间和警队相互关系的一种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界定各种身份法警的工作职能关系,法警对中队长负责,全员对大队长、政委负责,大队长、政委对院党组及法警支队负责。这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五、司法警察经费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定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特殊津贴;要主动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解决司法警察的家庭和生活困难,着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
由于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政府财政困难的现实情况,司法警察很多福利待遇都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无法得到保证,这样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笔者建议,司法警察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将执行死刑津贴、出勤补贴和加班补贴等由省级财政统一拨付,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