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调换他人银行卡实施盗窃犯罪的被告人王世华、肖家被洪江市法院分别判处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王世华、肖家、吴年强(在逃)三人从广西窜至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建设银行黔城分理处,在该分理处ATM取款机处趁受害人曾某正在取款时,三人互相配合,首先由吴年强故意丢下10元钱到曾凡霞脚下,并提醒受害人曾某掉了钱以分散其注意,王世华站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插到受害人曾某正在操作的ATM取款机插卡槽里,受害人曾某回头发现被告人肖家、吴年强等人的异常情况后,马上回头取走以为是自己之前插入ATM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并起身离去。于是,王世华在ATM取款机上继续操作受害人曾某未取走的银行卡,盗取了卡上存款8000元。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王世华、肖家以同样的方法在湖南省会同县建设银行盗窃作案时被识破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世华、肖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类犯罪属新型盗窃犯罪,市民在银行取款时当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