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协助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洪江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局)拒不协助法院扣留本单位职工雷某工资收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裁定由电力局向申请执行人朱某履行给付义务,并从电力局在银行存款帐户中强制扣划存款12 000元。
2010年1月29日,被告雷某由蒋某作担保向原告朱某借款10 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朱某现金10 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到2010年4月29日还清”。逾期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0年7月22日法院作出(2010)洪法民一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协助执行人电力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电力局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每月协助扣留被告雷某的工资1 000元。2010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0)洪法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限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 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经审查:电力局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协助扣留义务,直至2011年7月,擅自向被执行人雷某发放了应协助法院扣留的工资12 000元。2011年10月14日法院依法向电力局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10月19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逾期后,协助执行人电力局仍未追回。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电力局应在已支付给被执行人雷某的工资款12 000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电力局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扣划了其在银行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