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量刑规范化是解决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从而避免一定区域内基本犯罪事实相类似的同类型犯罪量刑差别悬殊的情况出现。规范化量刑即“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09年4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的通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过全国各地100多家法院一年多的试点,为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2010年9月16日,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正式宣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在全国法院就十五类犯罪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十五类犯罪全面进行量刑规范化又已经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各基层法院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也遇到了不少新的问题。为此,我院就“量刑规范化工作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经验?又遇到了哪些困难和亟待破解的难题,以及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还亟需做好哪些工作?”的问题以所审理的十五类犯罪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对该量刑规范化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1、开展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自湖南省高院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会议以来,我们立即传达和学习了全省规范化量刑工作会议精神,强调全体从事审判的法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搞好该项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端正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只是走形式的错误思想。第二,我院成立了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即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庭长任副组长、其他审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负责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组织实施、调研总结等材料工作。
二是认真落实。第一,从参加量刑规范化学习后,我院将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及量刑指导意见人手一份,并要求每一位干警认真学习和领会,要在正式实施前全面熟悉和吃透意见,以便实施后能得心应手。第二,在传达、学习量刑规范化会议精神和意见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前,我院将进行量刑规范化的十五类犯罪案件在按过去习惯量刑的同时,就有目的按最高法院的意见和湖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进行量刑,做好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第三,走出去取长补短,虚心学习。在全面开展对十五种类型的犯罪量刑规范之前,我院组织刑事法官到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学习取经,为搞好该项工作打下了基础。第四,建立量刑幅度的层层把关制度。对规范化量刑的十五类犯罪案件在正式实施前,我院就建立起了首先由承办人提出量刑幅度,然后合议庭合议时再对承办人的量刑幅度进行客观评议,再由全庭人员研究讨论,如没有问题就交主管院领导审核,如有问题交主管院领导审核后仍不能统一的,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层层把关制度,以保证量刑规范化试行的案件量刑更规范。
三是做好总结。根据怀化中院的要求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以前判决生效的15个罪名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18个罪名的所有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经过对83件145人的统计分析,我院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所审结的15种罪名的案件,基本上与实施量刑规范化量刑一致,没有出现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另对该项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法院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我国刑事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的状况,对量刑规范化的意见理解的执行难免一致。另有的犯罪处罚类型中有拘役、管制刑罚的,在量刑规范意见中没有作出规定,将刑罚种类缩小变窄等情况和上级法院法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2、基本数据:从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始到2012年3月份,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49件,其中按照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118件,占79.19%。其中,所审结的十五类量刑规范化案件上诉1件,上诉率仅为0.85%。见下表1:
分类 案件总数(件) 十五类案件(件) 量刑规范化比例(%) 上诉(件)
2010.10-
2010.12 30 26 86.67
2011.1-
2011.12 91 66 72.53
2012.1-
2012.3 28 26 92.86 1
合 计 149 118 79.19 1(占0.85%)
二、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举措
从建国之初至97年新《刑法》、《刑诉法》实施,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经过多次不断摸索和改革,逐步完善。但长期以来,不管刑事审判从过去的纠问式到现在的控辩式,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审判方式的影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都比较偏重对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把握,认为只要定性准确了,量刑依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和幅度自由裁量就行,而对被告人的量刑程序却明显重视不够,在具体的程序操作上,量刑原则标准不统一、量刑程序不够透明、量刑的过程和步骤不明晰等突出问题更是各地法院过去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也就导致同一省市区基本犯罪事实相类似的情况下量刑轻重不一,悬殊较大。为此,我院从转变观念开始,以量刑规范化的各个关键环节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系列新探索。
1、摒弃过去的“统计加估计法”的量刑做法,变依“意见”的规定“精算法”量刑。以往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往往都是依据法庭审理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和过去本院所审理的同类案件作参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凭借法官的经验采取“估计”的方式确定量刑幅度,这种“统计加估计法” 量刑最大的弊端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而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加之基层法院的法官变动大,在同一庭室工作的时间一般都不会很长,其统计数据和实践经验就更有限,必然造成量刑出入较大、量刑失衡。有基于此,我院在试点中把转变法官的思想观念列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全体刑事审判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特别是通过学习讨论和反思,让大家真正认识到了“统计加估计法” 量刑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不相符的道理,自觉摒弃以往在“统计加估计法” 量刑过程中养成的一些不符合刑事审判改革的老观念、老习惯,而树立起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量刑观念。为了彻底改变“统计加估计法” 量刑的做法,我院要求法官从办理第一件量刑规范化案件起,就必须依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省高院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告人的刑罚实行“精确计算”,即在法庭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运用量刑情节,按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精确计算出被告人的调节刑,并以此最终完成对被告人的宣告刑的确定。自2011年6月起用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后,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原则执行更为精确,人为因素不再存在,量刑更精算。
2、严格规范程序,落实量刑规范化。重实体轻程序是审判实践的重大弊病,刑事审判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从量刑程序上着手,来促成司法公正。程序是量刑规范化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量刑规范化就是程序规范化。过去我们审理刑事案件,普遍做法是只注重审理犯罪事实,即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均围绕被告人的定罪事实展开,着重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只要定罪没有问题,量刑就没有问题,自由裁量就行。这种只审犯罪事实的庭审模式尽管也会涉及到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认定,但是就被告人最后的量刑,法庭却不安排专门的程序供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进行量刑规范化以来,我们除了转变观念外,更注重程序的保障,按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将庭审分为审“定罪”、“量刑”两个部分的庭审新模式。即在庭审过程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包括量刑调查阶段和量刑辩论阶段。我院紧紧抓住量刑程序这一关键环节,将量刑规范化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了刑事案件审判的各个阶段,让审判程序更加正当、合法、透明,大大降低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确保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效实施。即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首先审查确认每一个量刑情节,然后再依最高法院和湖南省高院的细则(从2011年6月1日起一律适用软件系统)进行对照量刑,最后比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看有无差错,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审判人员运用10%的自由裁量比例调节量刑。
3、加强软、硬件建设,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深入开展。
首先,我们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优化审判资源。我院高度重视刑庭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刑事审判配备了4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为开展量刑规范工作打下基础。其次,加强刑事审判的物质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自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为保证刑事法官打印量刑规范化表格和计算,我院为每位刑事法官配备了电脑和打印机,着力改善刑事法官的办案条件。特别是最高法院的要求适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后,我院又为刑庭配置了新电脑,组建局域网,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争取党委和人大支持,加强公、检、法、司的沟通协调,改善外部环境。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法各家的密切配合。自上级法院部署量刑规范化工作后,我院就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汇报,争取支持,并与公安、检察、司法、律协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做好量刑情节的调查取证,为搞好量刑规范化工作铺路,以创造实质条件。
4、改革裁判文书写作要求,增加量刑情节的说理。为了适用量刑规范化要求,并与之相适宜,我们从裁判文书的写作模式提出改革,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必须有更充足的说理。为此,我们努力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下功夫,做到既注重对被告人定罪的说理,又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说理,尽量在说理部分将所有量刑情节表述出来,从而大大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三、实行量刑规范取得的成效
自2010年10月1日至今年3月底,我院共受理量刑规范化范围内的十五类案件118件149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总数149件的79.19%。其中仅上诉1件1人,被告人一审服判率99.15%。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摸索,量刑规范化改革遂步得到了刑事审判法官的认可,为刑事司法公开、公正奠定了基础。
1、法官的量刑观念发生了转变。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对量刑程序的重要性认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规范行使量刑权,注重量刑程序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逐步得到转变,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全院上下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
2、量刑透明度明显提高。由于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使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从制度上避免了法官暗箱量刑的可能,同时也规避了可能来自各方的不必要干扰,有效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暗箱量刑的误解和质疑。
3、服判率明显提高。我院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在法庭辩论阶段,着力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展开单独辩论,并将量刑辩论范围延伸到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加强了裁判文书对量刑情节的说理,让判决结果更加公开,彰显了公平和公正,因而使得当事人及其亲属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院判决及量刑结果。从2010年10月1日至今年3月,我们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十五类案件共计118件149人,仅1件1人提出上诉。
4、刑事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量刑规范化不仅让法官的量刑过程变得透明起来,同时也让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一个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有效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被判刑人员和被害人普遍对法院判决更加信服。公诉人和律师也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审判工作的量刑部分不再神秘,让量刑结果更具有预见性、权威性。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亦对我院的量刑工作给予了一致认可。
四、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通过对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所审理的十五类案件的统计和分析,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便与广大同仁商榷:
1、量刑不均衡的现象难以杜绝,特别是轻刑案件比较难以操作。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轻刑案件占据很大比例,根据量刑规范化得出的宣告刑结果往往低于被告人实际羁押的刑期,若按照以往关多久就判多久的做法进行宣判,则量刑规范化改革便失去了意义。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在一档刑期以下的,象贩卖海洛因(其他毒品案件类似)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有期徒刑,且只规定了增加毒品数量的增加基准刑,对少于1克的则没有作出减少(现实中减少是行不通的,就会出现宣告刑低于实际羁押刑期)的规定,故在数量上无法增加刑期,就出现了贩卖1克和0.1克、0.01克的量刑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对羁押候审、刑期设置等相关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才能使量刑规范化取得成效。
2、对部分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没有幅度限制,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最高法院和湖南省高院的量刑细则和实施细则对预备犯罪、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胁从犯、犯罪较轻的自首和重大立功等都规定可以减少百之几十以上,没有高定上限,就让人难以规范操作,有自由裁量权放大之嫌,引发新的量刑不均衡。
3、罚金刑没有纳入量刑规范化。对盗窃、抢劫、毒品等部分类型的犯罪可以通过财产刑予以惩罚。因财产刑也是刑罚种类之一,应予以考虑与其他刑种予以平衡。《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均没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刑的量刑调节比例,不利于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罚,也不利于罪犯的认真悔改。特别是同案犯在逃时间较长的,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前罚金刑判处的金额往往较少,最近几年判处的罚金刑金额较高,相差甚远。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预交罚金和履行没收财产刑罚的,按缴纳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幅度,并确定具体的幅度。
4、量刑规范化前后同案犯的刑期不平衡。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和之后的刑期往往不平衡。在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前的案件,特别是涉财且同案犯在逃时间较久的案件,量刑都是统计加估计和凭实践经验,没有使用量刑规范化后细化、量化,量刑比较粗犷,同一地域不同基层法院量刑标准五花八门。而使用量刑规范化后,对同一地域同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作出了相同的量化规范,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情节规范较细,相对过去粗犷的量刑方式来说,同案犯的量刑前后难以均衡。
5、 判决书说理不透彻。自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最高法院和省高院都没有就庭审和判决文书作出具体与之相适应的要求,也没有具体规范样本,规定过于笼统。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规范的内容予以明晰说理的规定不一,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刑规范,目前各法院基本上在判决说理中没有对量刑规范化情节详细展开。
6、对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全。由于量刑规范化工作不是法院一言堂,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全面实施,如果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全面,加之法院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就会出现量刑难以规范的新问题。现阶段部分案件或多或少存在量刑情节证据收集不完全,特别是同案犯在量刑规范化以前被判刑的案件,由于之前没有对量刑情节细化、量化,如抢劫案件,之前只要达到一定幅度的量刑标准就行了,对出现多人受伤或者抢劫财物不用全部进行鉴定,这样对之后判刑的同案犯就出现部分量刑情节证据不全的问题,有的案件现在已无法补证。如被告人李艺2000年伙同他人抢劫人民币14300元、美元1000元、手机一部,在当时抢劫金额只要达到10000元就在十年以上量刑,就没有对手机的价值进行鉴定,现在量刑就出现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而手机没有鉴定就无法增加基准刑。
7、部分刑罚有被取消之嫌。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利大于弊是公认的,为刑罚的公正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据我院统计,过去我们每年判处管制、拘役刑罚的人犯基本上维持在10%左右,但自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所实施的十五类犯罪基本上没有适用管制刑罚的案件,判处拘役的案件少之甚少,一般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数量极少的被告人才适用拘役刑罚,无形中就给人有部分刑罚种类被取消之嫌。
五、量刑规范化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工作遇到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想方设法加以克服。
1、观念不更新。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多法官受传统观念的束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思想保守、不敢创新的问题。就刑事审判而言,传统的量刑观念和审判模式在一些法官已经根深缔固,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剥夺审判权,要按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转变观念,建立新的审判模式,对于这些法院不少法官来说,肯定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认为量刑规范化推行不了多久就会被取消。
2、业务素养不齐。量刑规范化改革对法官的理念、程序意识、庭审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尤其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等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实需要相比,应该说,现阶段部分法官的能力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这也构成了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最大瓶颈。
3、协调、配合存在问题。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的基础是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然后是控、辩配合。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如果证据不全,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事实展开有效的辩论,将严重阻碍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而反观部分案件的现实情况,应该说在这方面并不是十分乐观。所以,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提高互动意识和引导能力,努力避免量刑规范化改革因为法院与其他部门互动不够,配合不力,或是法官对控辩双方的引导不到位,而导致工作进展缓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发生。
4、量刑情节规范细化、量化不全面。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尽管经过全国部分法院一年多的试点,但量刑指导意见和各省的实施细则不可能全面、系统的将十五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一一规定出来,同样需要不断调研、总结和完善。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中,对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对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就没有规定增加基准刑,这同样是一种量刑不公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类案件据统计占十五类案件的43.22%(见下表2)。如我们审理的陈绳军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仅一人,但被害人除一个重伤外,造成十几处轻伤,按现有规定,对被告人就没有增加基准刑情形,以致引起被害人不满上访。再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数量的规范、非法拘禁案件中对非法拘禁的时间规范都有待推敲、完善。
附表2
类别 2010.10-12 2011.1-12 2012.1-3 小计 备注
交通肇事 1 5 4 10 其中该九类犯罪共计51件,占十五类案件的43.22%
故意伤害 3 13 2 18
强奸 1 1 2
非法拘禁 1 1
抢劫 4 8 1 13
抢夺 1 1 2
聚众斗殴 3 3
寻衅滋事 1 1 2
妨害公务
盗窃 13 20 7 40
诈骗 1 1 2
职务侵占
敲诈勒索 2 2
毒品犯罪 2 11 10 2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合计 26 66 26 118
六、搞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对策
量刑规范化只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一定区域内的量刑均衡。同时,推行量刑规范化是逐步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我们各基层法院必须强调全体刑事审判法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搞好该项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要改变传统理念,端正思想,不要有进行量刑规范化就是剥夺法官的审判权认知想法,要充分认识到实行量刑规范化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追求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
2、加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是不断加强法官自身政治业务素养的前提,是全面准确地把握量刑规范化的精神实质,弄懂弄通量刑规范化规定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通过逐条学习,对基准刑的概念及其确定方法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根据量刑情节合理调节基准刑。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打牢量刑规范化的业务基础。
3、稳定刑事审判队伍。一支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改革的成败。各级法院既要有培养更多的刑事审判业务人才的长远计划,又要解决眼前的当务之急,凡现有刑事审判力量无法满足量刑规范化工作需求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进行人员调整,及时为刑庭配齐、配强力量,为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保证。同时,为保证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正确理解、把握量刑规定,必须稳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的刑事审判队伍。
4、做好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党委、人大以及政法各家的共同任务,该项工作影响大,涉及面广,需要党委、人大、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配合。各级法院要争取主动,做好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及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和顺利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各项工作。
5、开展总结调研。准确确定各个试点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和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解幅度,是实施量刑规范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又是做好该项基础工作的前提。因此,在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一是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十五种罪名的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且各省也都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还是需要法官的创造性,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统一的进行创造性总结。二是加强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观现行量刑制度的弊端,为量刑规范化工作提供更为详尽的量化、细化数据和细则,使量刑情节的规范更全面,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另外,要加强对量刑规范化的宣传,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不断完善、细化、量化量刑规范化细则。为了全面科学地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量刑公正、公平,在不断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量化细则,对拘役、管制和罚金刑纳入和规范,对部分犯罪的幅度、量刑情节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使之指导意见和各省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合理性、规范性。如在规定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中,对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可以增加基准刑外,同时对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情形也规定增加基准刑。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一档刑期以下的起点刑适当提高,如海洛因1克以上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0.1克至1克的起点刑为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否则会出现部分被行政处罚强制戒毒的主动交待贩卖1-2次毒品,数量在一档刑量刑标准以下(如贩卖海洛因0.02克)吸毒人员逃避打击,提早流入社会继续违法犯罪。同时,将财产刑在量刑规范化意见和细则中予以规范和量化。
7、加强判决说理。为了将量刑规范化工作客观、感性地展示在诉讼参与人和公众面前,我们不但要在审判过程中体现量刑规范化的程序,同时应加强判决说理,在判决书中充分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将量刑情节在判决说理中予以体现,让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