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帮助。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实践表明,司法技术工作特别是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是司法辅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为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特别是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实践中很多问题未得到解决,比如: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作用的发挥也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应予以重视。下面笔者对当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在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以及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特别是专业人员往往就一个人,而有些法院专业人员一个都没有,同时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工作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类、古字画类、书写时间类、自动化仪器、电器类及污染等鉴定,鉴定委托工作无法开展导致部分案件拖延不决。如我院民事受理的一起质量的鉴定,申请鉴定饲养的质量是否合格,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后仍找不到可接受鉴定的机构,影响了该案件的审理。
3、基层法院在对外委托鉴定时,往往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在过去实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鉴定,级别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很容易确定。但由于目前开始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如果再次委托的鉴定单位与原鉴定单位分别鉴定,一旦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鉴定质量,质量结论采信把握就力不从心,审判人员也很难确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同案的重复不仅造成了鉴定时间的延长和审判人员对多个鉴定结论难以取舍,同时也消耗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工作成本。因此,上级法院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关的级别,明确规定如何采信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4、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业务范围却无所不包;有的鉴定机构鉴定方式和鉴定标准掌握随意,鉴定报告书写不规范,或产生歧异,或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鉴定机构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这样的鉴定机构乱象,应当尽快由有关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提升的有效对策
1、基层法院应当统一设立规范化的司法技术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保证审鉴分离,配置二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将审判、执行部门需做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案件,交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技术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评估、拍卖工作,并对有关的鉴定结构负责初步的技术审查。另外,缺乏相应的办公与专业设备等,应当尽快添置,为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检验等知识,熟悉司法技术操作程序,了解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业绩、能力,能够实施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因为内部轮岗或者履行缺乏相应的技能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后再上岗。
3、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的不同要求,制订相应的鉴定机构名册,通过严格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和公示等程序,确保将鉴定质量效率高、社会信誉好的专业机构纳入名同,并对这些机构进行宏观上的监督管理。对那些私自会见当事人、不按委托要求出具意见、乱收费、不出庭、挑栋案件、不接受监督、贿赂法院工作人员或系一方当事人的专业机构,当年要停止对其委托业务,次年年审时要将其淘汰出名册,情节严重的当年就要清除出名册。基层法院要重视当事人异议,对评估、拍卖机构产生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主动提出异议审查。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良现象,违规操作等制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惩治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中,法官只行使启动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鉴定人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4、鉴于司法管理改革后,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再从事自主鉴定工作。以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中,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案件当事人正确选择所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并对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技术人员还要为审判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智力支持,甚至可以会同审判人员研讨疑难案件。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就是要求司法技术部门树立积极主动意识服务法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5、考虑到目前基层法院总体上司法技术管理较为薄弱尚待提供,须充实力度,尤其是考虑到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必要时可建立咨询机构或设置专家咨询机制。该机构的成员由专家、学者以及对法律较有研究的专业人士组成,个别基层法院不具备条件的,可考虑跨地区聘请一些大城市或大专院校的专业人士参加。人民法院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能(目的)是对司法技术管理等法院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或参考性方案,以供技术管理部门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考量。目前北京等地部分法院经常地邀请专家学者对审理中的案件提供咨询或发表专见解。兼吸则明、偏信则暗,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示范,常常聘请大学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士参与司法解释(管理规定)的制定及案件的讨论。这些做法已经产生了极其良好的效果,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对此也很满意。基层法院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总结这些成功的经验,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好办法、好制度而落到实处,实现司法技术管理工作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