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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之我见
作者:向孙前  发布时间:2012-10-17 09:33:13 打印 字号: | |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随着洪江市新老城区的改造,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新农村建设格局的调整,托口电站等重点工程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由此引发了很多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类型涉及邻里纠纷、违法建设被处罚、土地争议确权等,案件处理的难度很大。行政争议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妥善审理好行政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主要是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怀远建设发展大局的关系,二者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既要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维护和支持与全市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又防止错误理解“服务大局”,支持、迁就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既要从洪江市的发展大局出发审慎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又要坚决反对以影响大局为名将行政案件拒之门外,放弃为人民司法的法定职能。二是要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充分尊重与法律精神相一致的政策措施,努力做到法制的原则性和政策的灵活性有机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的和谐统一。三是要处理好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协调和解的力度,积极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和谐共赢。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方面,不片面强调协调和解而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把是否同意和解当做条件,更不以协调和解之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要处理好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的关系。保持司法的中立,是行政诉讼的特点所要求的。但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能动司法,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发挥司法功能的优势和作用。司法能动不是“乱动”、“盲动”,“妄动”。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核心在办案,超越司法职权,违背司法规律,不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务,甚至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五是要处理好独立审判与互动联动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但是行政审判是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其中一环,化解行政争议不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事情。 一年来, 我们积极与市直机关、各大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充分沟通,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联手处理行政案件的新举措,搭建起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平台,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注意协调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的关系,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实践充分说明,只要高度重视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下的各方联动,与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共同形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案件能妥善地解决。

  总之,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积极寻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理解与支持,增进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了解和认同,提高行政审判的公开与透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体现民意、保障民利、凝聚民心、实现民愿的功能,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创造性地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努力实现行政审判工作的时俱进,科学发展。
来源:安江法庭
责任编辑:曾续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