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时,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未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会重新办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手续,或根据案情需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决定对某些被告人依法逮捕。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后,应交付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送交看守所羁押时,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收押过程繁琐,在送往医院进行体检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整个执行逮捕过程中,公安机关先要对被告人宣布逮捕,带上戒具,然后送交看守所羁押。但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交付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都会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会同执行民警带被告人一起去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然后决定是否收押。这样的办案流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执行民警已宣布逮捕,被逮捕人被戴上戒具,但是在医院体检过程中,有些检查项目无可避免要卸下戒具,被逮捕人存在逃跑可能,甚至出现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
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警力资源。经体检,如果被告人有健康问题,看守所就会拒收。负责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会将被告人及看守所出具的拒收证明,一并退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样的结局,相当于法院、公安机关耗费不少的司法、警力资源所做的工作,统统做了无用功。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公诉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移送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起诉时,同时提交被告人近期体检表,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有一个了解,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参考依据。如果决定对被告人依法逮捕,看守所在收押时,也没有必要再送往医院重复体检。这样,既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又能有效避免司法资源、警力资源的浪费。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扣押被告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公诉机关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从今年春节开始,列车全面实行乘车购票实名制,接着长途客车也推广实名购票制,无合法身份证件,意味着寸步难行。基于居民身份证件在社会生活中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将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予扣押保管,
公诉机关起诉时一并移送法院,使有打算逃跑想法的被告人,因考虑无身份证件而打消逃跑念头,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