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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法院反映宣告缓刑判决前实行社区矫正
社会调查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段承信  发布时间:2012-10-17 11:41:1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出台湘高法发(2011)27号《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宣告缓刑前,需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后向法院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该办法是为了落实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规定而出台的操作规程,湖南省公检法司机关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响应速度之快,令人称道,也走出了宣告缓刑规范化量刑的一大步。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宣判就已泄密,造成工作被动。法律规定,案件未宣判之前,其结果属于保密范畴。宣告缓刑前委托社会调查,无疑是告诉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及相关基层组织,法院准备宣告缓刑,判决结果事实上已经明确。这一具体规定,一方面有悖于法律规定,造成泄密,另一方面会造成工作被动,表现在宣判前被害人往往越级上访。

  二、在群众中造成认识混乱,削弱审判权威。根据暂行办法,所有拟宣告缓刑的案件,必须先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宣判前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无疑会在群众中造成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判决的认识混乱,也给公众产生行政干预司法之嫌,更不利于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时间规定不合理,存在瑕疵。暂行办法规定,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15日未回复的,法院方可自行处理相关案件。这一规定,若是一审普通程序尚无大问题,关键是若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只有20日审限,则明显不合理。一般法院只有在庭审后,才能查清案情,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拟定是否宣告缓刑。之后,才能进行委托社会调查,要待调查评估报告出来后最多15日之内,才能宣判,往往造成超过审限。

  针对上述问题,拟定以下对策:

  一、宣告缓刑是否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对整个案情了解最深,一些明显符合缓刑条件的简单案件,没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比如森林失火案件中,被告人大都是年龄较大的老实农民。这样可以降低办案综合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法院只对没有把握的拟宣告缓刑案件,按正常程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减少适用缓刑风险。

  二、将委托社会调查次日起至提交评估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以解决社会调查评估时间占用审理期限的冲突。
来源:林业庭
责任编辑:黄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