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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警力调用的范围及建议
作者:蒋建明 谢瑛  发布时间:2013-04-01 08:41:12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司法警察警力调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战斗力,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调用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对调警适用范围及调警程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调警任务的主要范围

  1、调警任务的范围:警卫法庭、值庭、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死刑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警务。

  2、对超越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警力调用,司法警察大队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本院分管领导或院长及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报告。

  二、调警建议

  1、对中院法警支队的调警,各大队凭支队的调警令派用警力及携带相应的警用装备。

  2、本院各部门需调用警力的,应填写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制定的警力调用申请表,经本院司法警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下达调用警力通知。

  3、申请警力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48小时向司法警察大队提出申请。民商事案件开庭或宣判案件需要申请警力的,应在提交警力申请单的同时,提交一份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和需要特别注意的原、被告当事人信息,以便法警大队合理安排警力,确保庭审绝对安全。

  4、司法警察大队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和本院下达的调警命令,并按指令及时组织、落实警力及警用装备,按时完成任务。情况紧急时,司法警察大队应先执行调警任务,调用警力的部门应在任务执行完毕后补填警力申请单。

  5、对不能完成调警任务的,法警大队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黄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