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案例:甲公司发货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尚欠甲公司货款1836032.5元,甲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该所欠货款。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乙公司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因违约造成乙方各项损失5951717.49元。
按照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洪江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对于本案本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属于洪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问题。但该院立案后,被告反诉的标的超过300万元,单纯按诉讼标的来定,该反诉请求属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应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这样,必然造成二级法院分别审理本诉和反诉,无法一揽子处理案件,增加了当事人诉累,这显然与反诉的立法目的违背。如何解决此问题,该院建议:
一、对于反诉的级别管辖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均未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情况下,可参照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反诉请求尽管加大了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其级别管辖权限,但属于最高法院上述批复范畴内,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由本诉人民法院一并处理反诉请求。
二、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反诉标的已超出受理法院的管辖权限,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此时,应准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向上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后,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决定本诉和反诉是否合并审理,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经其上级法院批准后,由原受理基层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