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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蒋志勇  发布时间:2014-04-10 16:48:57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随着各地经济建设的发展,资金流动速度较快,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随之增多,洪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借款人向出借人反复借款,借款金额较大。当今的民间借款不单纯是小额的借款,很多借款是因为做生意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由于资金短缺,而向有出借能力的人借款,由于借款的金额较大,在借款时出借人又没有向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抵押和担保,双方一旦因借款的清偿发生纠纷,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出借人为使自己的资金回收,不得不再次向借款人又支付借款,导致借款的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于是,出借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很多借款由于受高额利息的诱惑,借款风险较大。在审理很多案件中发现,有不少出借人因借款人同意给付的利率较高,而降低了对自己借款风险的防范能力,不但自己向借款人借款,还动员他人向借款人借款,随着借款人资金链越来越大,越来越广,一旦连接不上,借款人很难归还借款,借款风险较大。

  三、举证和认证较为困难。在处理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明确表示已经将利息支付给了出借人,即出借人已经收了借款人的利息,利息包括在借款本金里,由于借款时双方都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单凭借据很难确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和支付情况。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要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双方的借款及利息。

  四、要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该类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出现,当事人出具收条,但收款人在出具收条时又写明如果出借人想收回本金,应当提前通知,随时退回本金。出借人在起诉该类案件时,都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而收款方则主张是对方向其投资,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详细审查,正确区分起诉的案件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以避免因适用法律关系错误进而导致案件的错误审理。

  对此,该院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增加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意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增加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对于该类案件应当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借款及利息的清偿问题,单纯的“一判了事”,往往会加深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也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如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的协调和解工作,使借款人主动履行债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严格审查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依法不予保护。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双方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来源:调解室
责任编辑:何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