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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联系得上受送达人但无法送达的两难处境并提出建议
作者:周丽 何文魁  发布时间:2014-04-21 08:42:56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至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送达文书的诸多情形,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有的受送达人对判决没有意见,而留有联系电话、QQ、或邮箱等,但其在外省且在家里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亲属或亲属都在外地,当其拒绝签收文书、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时,处理时往往会有两难处境:

  一是如果采用法院专递送达,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进行邮寄,邮件只会被送回来。2013年以来,由于受送达人的原因,该院数十份邮件被了送回来,既浪费了时间、邮费,又没有送达给当事人。既然受送达人不要文书,送到一个空地址而被送回来,有“多此一举”之嫌。

  二是如果采用公告送达,而被告又有联系方式,联系得上,只是拒绝签收文书、拒绝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而已。2013年11月份以来该院共有218件民事案子适用普通程序,其中有37件是因为适用公告程序而适用的,共发布了73条公告,其中有些公告是没有必要发的,发布这些公告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延长了审限,影响结案周期。

对此,该院建议:

  一、采用制作录音、电话笔录等方式送达。通过制作通话录音、视频录像、电话通话笔录等,告知受送达人文书的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及拒绝签收、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将其附卷,以作为文书已经送达的证明。

  二、适当采用QQ或邮件等网络方式送达。当对方对判决认可,不上诉,没意见时,可以适当通过QQ、传真或发送邮件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文书的内容、权利义务及拒绝签收、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并把这些材料在有在场人证明的情况下制作成光盘或打印出来附在证物袋或送达回证后面,并说明情况,以作为文书已经送达的证明。

  三、多措并举,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一是建立法院与邮政、物流部门的对接沟通机制,提高送达效率,保障邮寄送达有序开展。二是重视送达工作中的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指引当事人选择多种送达方式,避免传统直接送达造成的送达不能。三是加强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对于恶意提供虚假地址,躲避送达、撕毁法律文书等严重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必要处罚。四是提高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案件的比率。五是拓宽送达途径,扩大送达地点及签收人、代收义务人的范围,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来源:托口法庭
责任编辑:何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