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细雨绵绵,在我院执行局的监督下,来自常德的袁某忠、李某友两位老板顺利将原安江镇粟山坡采石场的抵押设备运走。至此,一起延续多年的执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事情还得回溯到9年前。2005年6月,安江人李某春向原洪江市安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茅渡分社申请借款50万元,作为个人开办的原粟山坡采石场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了利率,并以采石场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由贵州天柱人吴某海担保。2006年6月,借款到期,借款人李某春不能按时归还本息且未获展期,在此期间仅支付原信用社借款利息5万余元。2007年5月,原安江农村信用社向洪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春支付借款本息。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07年7月2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逾期则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借款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4月,我院委托怀化市联合拍卖公司依法拍卖了该抵押设备,竞买人胡某生以60.2万元买受。但胡某生仅交纳竞买款35万元,尚欠25.2万元一直未交。胡某生以实际设备与拍卖设备不符、以及被执行人另外欠其钱,要求参加分配等为由拒绝交纳剩余25.2万元。此外,该设备在诉讼期间被租赁,租赁人冯某纲以其在租赁期间添置了部分设备,并垫付了场地租金、工人工资等为由,要求支付其损失。本案案情错综复杂,我院经多方协调,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2014年,胡某生找到买主袁某忠、李某友前来购买设备,胡、李二人以47.2万元购买,其中代胡某生交纳25.2万元竞买款,剩余22万元交给胡某生。近半年的时间里,我院召集申请人、被执行人、竞买人、购买人、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以及设备租赁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购买款除支付相关工资、租金外,剩余部分全部付给申请人,不足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至此,这起持续达八九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袁、李两位老板,对前来监督执行的我院赞不绝口。二人认为,没有法院的高度重视,没有法院干警的不辞劳苦,这桩交易根本没办法达成。二人尤其对我院干警经常性加班到晚上,尽力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态度印象深刻。二人提到,就在执行当天,听闻有人要在现场闹事阻扰执行,分管执行工作的法院副院长亲自带队到场监督,使得执行顺利完成,二人非常感激。
杨某贤、易某菊,两位古稀老人,自2008年8月开始受雇看守该设备。但直到今年进入执行完结阶段,除得到很少部分的生活费外,老板一直拒付两位老人工资。两位老人本起意诉诸于司法外渠道解决问题,没想到法院在执行时能将二人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将二人的工资款5万余元一分不少顺利执行到位,两位老人不由发自心底对法院竖大拇指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