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基层人民法庭法官承载着大量纠纷的裁判职责,但是由于保障机制不足导致法官容易被推向矛盾的风口浪尖,让其职业具有高风险性。倘若法庭法官的人身安全没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没有保护,随意被干扰,又从何谈起司法为民,实现公平正义。法庭法官应当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尊严,然而法庭法官流失严重,法庭法官一不小心就成了“出气筒”,其生命健康权被侵害,人格尊严被侮辱、被诽谤,自己及其近亲属均被威胁,法庭法官的权利还被忽略,自身权利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究其原因,从《法官法》到司法解释执行力均不强,从历史到现实法治均薄弱,从法庭法官权利不被重视到当事人误解法律等等因素导致攻击法庭法官事件屡屡发生。如今,人民法庭法官人权受到了严重挑战,法庭法官不奢求什么,但是能够保障安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安慰。要让法庭法官有安全保障,就要让法律成为法庭法官的“护身符”,并让法庭法官有足够的保障机制,同时,让法治思维成为国民的意识形态,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相信法官、敬畏法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文约10000字)
法律不管对人做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
——[古罗马]西塞罗
引言:透过攻击法院干警事件背后的思索
案例一:不满其子离婚的有关问题处理制造爆炸案
2006年1月6日清晨9时20分,甘肃省民乐县一名62岁的老农因对法院审理其子离婚案件中一些问题处理不满,闯进民乐县人民法院会议室引爆炸药,造成了5人死亡、5人重伤、17人轻伤的惨案。[ 佚名:《肇事者闯入法院引爆炸药 民乐县委副书记被炸死》,载中国新闻网(2006年1月8日),于2014年11月15日访问。]
案例二:暴力抗法故意伤害执法干警
2010年6月17日上午,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造成六名干警被硫酸烧伤。[ 孙洁:《广西夫妇向6名法警泼硫酸被拘 两法官或失明》,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6月17日),于2014年11月15日访问。]
案例三:混入办公楼向安检干警泼洒硫酸
2013年2月2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内,一名男子混进办公楼内,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一瓶硫酸,泼洒到一名与其素不相识、正在进行安检的女法警身上,造成该名女法警头部、手部等大面积烧伤。[ 向清顺、曲严:《庭前被泼硫酸 法警头部烧伤》,载《楚天都市报》2013年2月28日第14版。]
透过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干警在工作场所、执法现场均可能成为当事人及其亲属发泄不满的对象。近几年来,法院干警被攻击的事件呈上升势头。然而,1-5人的人民法庭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基层,解决了大量纠纷,法官应当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尊严,然而其经常被攻击、报复,安保现状堪忧,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于法庭法官而言,在合法权利屡屡受到侵害的现实情况下,职业保障成了保障其顺利适用、实施法律的基础,只有保障其安全才能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到底怎样保障人民法庭法官的安全,笔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一、应然图景:法庭法官应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尊严
法庭法官把自己的青春洒在基层,因为条件艰苦,有的爱人也离开了自己,但是有的法官在法庭工作了30余年,不离不弃,解决了数千起纠纷,默默无闻,功德无量,应当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一)法庭法官重要但心酸无人知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庭法官应当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其应当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尊严,忠于事实与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受任何人干扰、攻击与污蔑。法庭法官作为公平公正的裁判者,承担着基层法院40%-50%的工作量,对于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功不可没。法庭法官的工作可以说是很孤独的,但是他们日复一日坚持司法为民无怨无悔。然而,他们需要尊严与地位,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法庭法官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侵害、攻击,而侵害人又得不到有效的制裁时,法庭法官就可能难以保持理性,法庭队伍也将没有保障、不稳定,法庭法官将没有安全感,法庭的尊严也将日益衰退,法院的权威、法律的威严也将被亵渎。
(二)法庭法官流失但工作没落下
目前,湖南省共设置人民法庭495个,人员共有1698人,其中法官914名,约占全省法官总数的11%。对于H市,近些年加强了基层法庭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表面上看法庭的人员构成基本合理(见表1),但是法庭的保障机制还是不足(见表2)。其中,正科级的3名法庭干警均59岁,即将退休,而19名法庭庭长或负责人现还属于科员。由于法官流失、法庭干警流失严重等原因,法庭审判员与书记员比例失衡(见图1),法官断层,然而人员变动也大。例如,2013年F法院三个法庭的人员配置是一审一书、二审一书、二审二书,而到了2014年就变成了一审一书、一审二书、一审三书。其中,多数新进人员办案经验有限,经验有待积累,让书记员做审判员的事,又享受不了审判员的待遇,而唯一的审判员要监督所有案件,工作量非常大。
表1 H市13个基层法院法庭基本情况
类别 基本情况 男女比例 年龄构成 学历构成
划分 法庭总个数 法庭总人数 男性 女性 35岁以下 35-40岁之间 45-50岁之间 50岁以上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数量 51 125 103 22 70 35 13 7 6 117 2
占比 / / 82.4% 17.6% 56% 28% 10.4% 5.6% 4.8% 93.6% 1.6%
表2 H市13个基层法院法庭办公配备情况
类别 办案情况 职级配备 人员配备 车辆配备
划分 法庭总结案数 法庭的人均结案数 审判员人均结案数 正科 副科 科员 一审一书以下 二审一书 三审一书 有车 无车
数量 4697 37.6 53.4 3 37 85 35 9 7 10 41
占比 / / / 2.4% 29.6% 68% 68.6% 17.7% 13.7% 19.6% 80.4%
图1 法庭法官与书记员占比 N=125
(三)法庭法官都很缺但安全最关心
法庭法官要有地位、有尊严,需要一个优秀的团队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践行司法为民,传播法治思想。但是人员配置往往根据案源的多少来确定,H市有的法庭管辖13个乡镇,人员多;而有的法庭只管2-3个乡镇,导致在边远地区出现了一人庭,调解时搞“一条龙”服务,开庭时还要借书记员,有的甚至开庭时也是自己边开庭边记录,工作非常不易,很容易受到攻击。如果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角度上看(见图2),人民法庭正处在温饱阶段,由于人员少、装备技术的相对落后等种种客观原因,安全需要成为首要任务。
图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二、实然现实:法庭法官可以随意的被攻击
在办案过程中,每名法官每年都要与那些带着怨气的当事人打交道。据不完全统计,H市每年有超过100起攻击法庭法官的事件,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时刻担心着某些当事人或亲属的攻击、诬告、陷害等,法庭法官职业慢慢变得队伍不稳定,职业没尊严,安全没保障的凄凉惨状。
(一)不稳定:法庭法官流失严重
近几年来,法院干警的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案件屡屡发生,而法庭法官处在办案一线,危险性不言而喻。法庭法官本应有职业保障机制,但关键是“得不到落实”。几乎每个法庭法官都有不同程度地被诬告、陷害或威胁,对于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总是爱找些不合逻辑的借口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当看到法庭人员比较少时,纠集亲戚朋友、社会混混等挑衅法官、攻击法官,甚至聚众闹事、进行打砸等。然而,附近的政府并不是总是有空及时来帮忙“解决问题”,对于轻微伤以下的法庭法官也很少向院领导汇报,若找派出所民警帮忙与当事人对峙,次数多了也嫌麻烦,导致法庭法官只能“忍气吞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每个法庭至少需要配备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实践中,很少干警愿意到法庭,H市的44个法庭的审判员与书记员均只有1-3人,只有7个法庭有4人,根本谈不上配备法警。然而,机关法庭法官就存在老龄化问题严重,例如,F法院40岁以上审判员占89.2%。基层法庭是人才培养基地,但是由于机制不够健全,如有的审判员工作30余年还是科员,有的在法庭当庭长,但到了机关庭就又变成了副庭长,导致出现“法官年年招,用人年年缺”的怪圈。
(二)没尊严:法庭法官一不小心就成了“出气筒”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然而,一方面对法庭法官的培训较少,他们大多数是“自学成才型”,办案经验有限;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干扰,利害关系强,舆论压力又大,当判决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期望时,往往会思维定势的迁怒于承办法官,发生侵害事件。
1.侵害法庭法官的生命健康权——性质最恶劣。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或者案外人如果对案件审理和判决不满,有的怀恨在心,携带管制刀具、金属器械、腐蚀性物品、爆炸物等对法庭法官行凶,进行殴打、蓄意报复,目的在于造成法官及其亲属的伤亡,例如案例一。在法庭,由于人员有限,侵害人可以携带作案工具随意进出审判区,没有人对他们进行安检,导致连法官的办公场所与住所都成了危险地带。至于造成法庭法官伤亡的,除极少数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大多数攻击法官的情形是采取教育、训诫方式,少数情节严重的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这种放任态度让那些肇事者“得寸进尺”,有下一次机会就还会继续攻击法庭,让司法的威信力大打则扣。然而,“远水救不了近火”,考虑到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轻的,法院方面也不愿意从老远的地方赶来解决问题,采取放任态度,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也不要肇事者赔偿。
2.侮辱、诽谤法庭法官的人格尊严——职业的耻辱。有些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对判决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当自己的“胃口”得不到满足时,大闹法庭、大闹法院;有的为发泄私愤,常常在审判庭上哄闹,当面非难、辱骂承办法官。对此,对近百名法庭干警交谈、询问发现,面对侮辱、诽谤等,男女法官表现并不一样(见表3),但均可以用一个“忍”字来描述。对于这种委曲求全的应对方式,让肇事者对其行为付出的代价较少或者无需付出代价,这样既加深了对法庭法官的伤害,也严重挫伤了其职业的尊严与地位。
表3 法庭法官对于被攻击人格尊严的表现
法官性别 表现内容
男性 当面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有的闹到深更半夜时,也会与当事人争吵,当事人走后也会发牢骚,有的因此就离开了法庭,有的考向更好的地方,有的辞职去当律师等。
女性 对于当事人的吵闹、侮辱、谩骂等,女法官是天生弱者,表面上很顽强,回到办公室、家里后,哭的泪流满面,有的也因此得抑郁症等,甚至也辞职去从事其他职业了。
3.威胁法庭法官及其近亲属——安全感缺乏。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找法庭法官麻烦;有的纠集社会闲杂人等用电话、信件等威胁承办法官,有的在网上诋毁法庭法官,目的在于搞臭法官的名声;有的无理多次向人大、检察、纪检等机关状告主审法官不公。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侵害或者不实举报行为,大多数不会处理、不会答复,法庭法官也只会被动接受。这样,既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也伤了法庭法官的自尊,损了法律的威严。
(三)无保障:法庭法官的权利被忽略
很多法官承受着被误解、辱骂、诋毁、威胁、诬告、殴打、围攻等精神或肉体伤害,然而法庭法官职业保障先天不足、自身人身安全受威胁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还要对要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进行裁判,其可能成为刀尖上的舞者,职业也成了高危职业。有的当事人在法庭静坐、以死相逼,有的当事人辱骂、谩骂、污蔑承办法官,有的当事人到处散布谣言抹黑法庭法官形象,有的当事人携带凶器对承办法官等进行人身攻击、报复,有的当事人或亲属聚众到法庭闹事等等。面对各种各样的攻击,法庭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身心疲惫。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到法院找法官请求法律保护,然而,法庭法官的合法权利屡遭侵害时,却往往被忽视。国家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每个人权利,包括法庭法官,不得为了社会福利、利益,或者社会效果而牺牲人权。 [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其履行职责应当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应当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种特例。
三、悖论解读:法庭法官安全无保障的成因分析
法庭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生活艰苦、工作条件差,经常辗转于机关与法庭之间,办一个案子的工作量远大于机关法庭,而且加班是常态。但是,法官应享受的津贴、补贴与办案经费均不足,加班也没有享受加班费。由于法庭法官平时要应付多种考核与评比,有的法官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非常疲惫,而自身权益保障在立法、条件与思想上均重视不够。
(一)立法上:从《法官法》到司法解释执行力均不强
目前,我国对于法庭法官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二法一解释”(见表4),但是由于存在诸多弊端,导致实践中执行力不强,甚至不执行。对当事人、案外人等伤害法庭法官,大多数采取教育、训诫方式,缺乏威慑力。当不法分子摸透了这一点后,进行辱骂而有恃无恐,情绪激动时甚至殴打法庭法官也无所忌惮,而实践中极少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导致不法分子逍遥法外。面对不法分子,法庭法官其实很想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但是势单力薄,要寻求各部门及公安的力量,自己又不能快速、有效的解决,只能采取消极的躲避方式。
表4 “二法一解释”涉及法官权利的主要条文
法律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实施或修正时间 1995年7月1日实施,2001年16月30日修正 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 2005年11月8日发布
涉及法条 第八条 第三条 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评析 原则性强,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导致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力不强,落实不到位。 内容过于宽泛,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无法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倡导性强,认可度不高,保障机制不足,对于有关机关不配合、不执行等没有追责、问责机制。
(二)条件上:从历史到现实法治均薄弱
1.在历史上,我国的封建社会长期存在“人治”现象,片面的追求“以德治国”,司法与行政不分,法治文化缺失。在古代培养的是一种崇尚权力与清官的观念,而不是崇尚法律的思维,导致如今的法官地位不高、不受尊重。当事人所追求的往往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 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有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无异议、也不上诉,但向当地党委、行政机关或人大告状,当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承办法官便成了攻击对象。国家管理层法治意识强则国强,法治意识弱则国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由于“官本位”现象突出,整个社会对法官还缺乏认同感,导致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偏低,直接影响话语权,让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信政府不信法院等,同时,让当事人焦虑,产生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的社会心态。当然,这样司法权威慑力不够的结果是当事人不畏惧法官,不畏惧法律,攻击法官便成了常态。
2.现实中,司法权是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而法官的管理采取“行政化”管理模式,导致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权力阶层的干预与控制。司法权的威信可谓先天不足。《法官法》等规定了法官津贴等,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执行不了,大多数的法庭法官均未享受此待遇,让法官自身都感觉没保障、不公平。法官的使命重大,但不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优势,当法官被侵害时,反映的不只是法官的威信不高,更折射出的是一种司法的脆弱、法治的薄弱。[ 黄石勇:《基础正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例如,F法院在审理一起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丈夫去世,儿子打架被拘,她又看到法庭是“二女一男”,所以纠集邻居朋友多次大闹法庭,要死要活的,既不相信法律、法官,又认为世界对她不公、是黑暗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审理、威胁法庭法官的安全。
(三)思想上:从法庭法官权利被忽视到当事人误解法律
1.对于法庭法官工作,重视“勤政廉政”,重视职权的履行,忽视其权益的保护,即重义务轻权利。不可否认,随着法官队伍建设的加强,还是存在个别“害群之马”损害法院形象。但是,法庭法官的权利保护更要重视,实践中法庭法官被侵害时,往往表现出来的是反应能力低下、应急机制不够和处理措施缺乏,法官担心当事人的安全,怕出事,自己又不敢采取防卫措施,更不会与当事人正面较劲,一忍再忍,有时躲到办公室。年纪大的当事人到法庭闹事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周,甚至数月,法庭法官尊严都好像被邻居们“笑没了”。法庭法官常常只是教育或训诫一下,而可能导致对方变本加厉的嚣张,若要采取罚款、拘留等程序,程序又非常复杂,经过几天的折腾,法官最终采取的还是“容忍”的方式,这样助长了一些目无法纪分子。
2.对于当事人的意识形态,受传统人治主义精神影响,多数人法治意识薄弱,尤其是基层群众。有的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误区,期望值过高;有的当事人追求的是快速解决问题,追求结果正义、实质正义,不太关心司法的运作、办案过程的程序正义,甚至不切实际的希望凭一张诉状、一份笔录法庭就应当帮他解决所有问题。在司法行政化的背景下,法庭法官无法独立、地权威位无法体现,尤其是外部的干扰会强迫法官在法律的规定外作出裁决,而内部的“招呼”总能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内作出判断。法官为什么会让步?法官是追求正义的,但是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保证“定纷止争”结果,往往也会追求现实正义。法庭法官会寻找理想与现实的平衡点,可是当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被理解、外界的干预失去了平衡时,自己就可能成为发泄对象、攻击目标、替罪羔羊。
四、应然与实然契合:法庭法官安全保障窥探
对于法官的职业保障,除了人身权利保护外,还包括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判所需要的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尊严保障、特权保障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总和。[ 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而构建法官的权利保障机制,要着眼于司法改革大局,并依赖于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长期努力。[ 孙伟良:《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1页。]至于如何保障人民法庭法官的安全,笔者认为可以从立法、条件与思想上进行保障。
(一)前提:让法律成为法庭法官的“护身符”
1.专章规定法庭法官的权利保障。《法官法》及其司法解释让法官权利具体化、明确化,但是过度依赖于外部支持,内部动力不够,权利保护落实不到位。如果用法律专章规定法庭法官的权利保障,或者设置法庭法官专门保护机构,让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可以有方法、有步骤、有保障的实施,让不执行法律的有关主体担责,那么法庭法官不仅更安全,而且工作也会更有保障。同时,可以建立法官轮岗制度,避免法官长期服务一个地区,形成利益链条;建立法院区域协调制度,以保证在外地的审判、查封、扣押、执行等工作顺利进行,让法庭法官出行有照应,办事有保障。
2.加大攻击法庭法官的追责力度。开庭期间、文书送达及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是法庭法官最容易受到攻击的时候,由于我国《刑法》对干扰法官办案、冲击法庭等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导致实践中不好认定,这样让大多数侵权人免于处罚。如果加大处罚力度,细化破坏法庭秩序罪构成要件,学习美国的先进经验,设立“藐视法庭罪,”[ 潘从武::《设立藐视法庭罪保障法官安全》,载《法制日报》2009年2月24日第1版。]将那些非难、侮辱等行为都进行处罚,让无视法庭法官训诫之人均受到法律的制约,那么自然而然的人们就会进一步尊重法庭法官。
3.侵害法庭法官要从重处罚。实践中,由于许多推法庭法官、扯烂法庭法官衣服、拍桌子,砸法庭法官的办公道具等的当事人均未进行处罚,导致后来更加不听劝阻,对法庭法官恶意人身攻击,随意辱骂,进而携带管制刀具来威胁法庭法官的人身安全。法庭法官是专业人才,对于那些素质不高的人骂几句不会介意,但是用暴力抗法等来威胁到法庭法官的生命、损害法庭法官的尊严与名誉时,一定要严惩,要从重处罚,这样才会有威慑力。
(二)条件:让法庭法官有足够的保障机制
1.物保——安装安检设备。任何法庭都无法保证本庭绝对安全,但应当尽量避免危险发生。如果物保不过关,那么有可能是在庭里发生“法槌对大刀”、“脸蛋碰硫酸”的悲剧。通过逐步健全安检设施,或者安装报警设备,对来访人员均进行登记,对敏感案件进行“预案”、风险评估,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协助,能够有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做好安保工作。
2.人保——对法庭法官特别保护。法庭法官受到陷害时,希望能够得到组织的帮助与保护。有人说“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司法队伍的不廉洁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如果法庭法官滥用职权,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处理,及时清除害群之马。但是,法庭法官若是正确履行法律的职责,对法庭法官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申辩意见,做到公平公正,以保证法庭法官履职安全不被恶意干扰。同时,法官的权利应受法官协会的专门保护。例如俄罗斯的《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未经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代其履行职责的人征得相应法官协会的同意,不得中止法官权力,法官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受法官协会保护。[ 李杰:《认真对待法官的权利——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角度谈起》,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论文,北京2008年11月,第515页。]
3.自保——强化法庭法官综合素质。我国有3100多个基层法院,其中基层法庭是高危区,如果不注意,一不小心就促发了一颗“炸弹”。法庭法官要保护好自己,首先裁判公正,加强学习,做专家型法官,不做有悖法律、道德与损法官形象之事;其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总结和改进执法方法;再次,及时掌握当事人不寻常的行为表现,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必要时申请法警驻庭。最后,适当配备兼职书记员的法警,身体素质好的法官在开庭时也可以兼职法警,法庭虽不配枪,但可以配备手铐、电棍等防暴设备进行应急,以保证庭审安全。同时,法庭法官要强身健体,以展示一种威武的法官形象。
(三)关键:让法治思维成为国民的意识形态
1.传播法治思想,形成良好法治氛围。惩治暴力抗法行为不仅要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还要切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林振通:《法官人身安全:如何多一道“防护墙”》,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26日第2版。]如果法治思维已深入国民大脑、流进国民血液、深入国民骨髓的话,偏远地区的“二人庭”,当事人也不会去攻击、欺负。如果老百姓均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法庭办案也很方便,即便当事人不服判决也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上诉,不会走极端。对于法庭法官,只有保证人身安全与履职安全才能够公正裁判案件,其中人身权利保护是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保障。如果法庭法官的基本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谈“司法公正”也没多大意义。而有良好的法治氛围,法庭法官才有安全感,法庭法官的工作生活才会有价值、有尊严与荣耀。
2.培养国民的法律素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信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培养国民的法律素养,还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让国民敬畏法律、尊重法官。“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纠纷。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导致极端案例的屡屡发生。切实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多做释法析理工作,加大法治影视作品传播及网络的正面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敬畏法律,能够有效预防攻击法庭法官事件发生。法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秩序,而法院是一切纠纷的终极解决者,法官则是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国民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相信法院、法官,那么当事人便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约束言行。
3.重视法庭法官的权利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环境差、待遇差,没安全感的法庭,往往留不住法庭法官。当前,要想让干警深扎基层,不仅要保障安全,加强法庭的现代化建设,适当提高法庭待遇,或者对职级适当高配;同时,还应当加强要与当地派出所合作,有条件的,适当增加事业编名额,或者聘请合同制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才能有效保证法庭人员的稳定;同时,要保障经费开支,加大对偏远地区法庭的补助与支持,让法庭法官在立案接待 、开庭审理、送达执行过程中均能保障人身安全,同时也能够保障弱势方当事人的安全。
结语:法庭法官的心声
“工资低、待遇差、生活苦、环境恶劣”,或许能够磨砺法庭年轻法官的意志,但是“安全第一”。如果原告到法庭起诉,除了法官被攻击外,连当事人自己也被一些失去理智的人攻击的话,那么法庭法官的威信将会越来越差,法律的威严将会一次又一次的被亵渎,司法的公信力将逐渐走向边缘。总之,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保障安全是法庭法官的心声,能够保障安全是对人民法庭法官最大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