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林业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邓某手持借条要求被告江某还款,却最终败诉。
原告邓某与被告江某是同乡近邻。江某承包了一项农田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原告邓某在内的五人投资入股,其中邓某投资4万元。工程没做多久,五人便协商散伙,由江某退还投资款。因没有现钱支付,江某于2014年4月19日向原告等人出具了借条。退伙次日,五个合伙人再次决定入伙,但被告江某并未收回出具给原告的借条。2014年5月14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将工程交由原告完成,其他合伙人退伙,并达成工程转让协议。现原告依据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出具的借条,要求江某偿还借款4万元。
经审理,认为2014年4月19日原告邓某退出合伙,被告为其出具了借条,但次日原告又重新参与了合伙,且在2014年5月14日全体合伙人退出合伙时,约定由原告支付除被告外的其他合伙人的股金及劳务工资,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达成了工程转让协议,被告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让给原告,原告的投资款即股份包含在其受让的工程中。被告虽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并未实际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被告未收回的借条向原告追索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