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立人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之基。6月5日,我院林业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达到维护社会诚实信用的良好效果。
据悉,被告阳某某分别于2000年9月14日、2000年11月2日向原告洪江某银行借款共计13000元,约定于2000年12月30日到期。借款后,阳某某向原告偿还了2010年9月前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阳某某接到诉状副本后当即表示两笔借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偿还。双方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确认该案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朴素的村规民约的角度出发,阐述遵守诚信的重要。最终,阳某某当庭支付所欠借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有败诉的风险。然而,即使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也并不意味着自然债权债务必然灭失。孔子云:“言必诚信,行必忠正”。从道德角度来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仍应诚实守信地偿还债务,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