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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曾程  发布时间:2015-11-10 09:56:05 打印 字号: | |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黄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