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之女拒付赡养费 法官释法析理终调解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托口法庭以调解审结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粟某等五人的赡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与丈夫粟某婚后生育二男三女并将其养育成人、成家立业。1997年12月,原告丈夫不幸病故离开人世,原告杨某开始独自生活。长女粟某甲十余年来从未对原告进过任何赡养义务,甚至一概不予探望,未尽一点孝道。原告已达79岁高龄,且体弱多病,需要子女赡养和护理,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粟某甲在调解中不忍落泪,道出了压在自己心底多年对父母的不满,其表示父母从小对自己缺乏关心爱护,偏坦弟弟妹妹,毒打是家常便饭。
在审理该起案件中,承办法官注重加强司法联动机制,发挥其他基层部门、组织的协调功能,邀请司法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最终通过多方合作、释法析理,原告表示同意赡养母亲。幼有所养,老有所依,这是从古至今我国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