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法院反映涉毒案件中对一被告人同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被告人刑期如何折抵的问题提出建议
洪江市人民法院 杨曼雨
近一年,该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发现有8件涉毒案件存在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同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导致对被告人刑期折抵混乱,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涉毒案件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又因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被羁押在拘留所执行。
二是涉毒案件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又因吸毒成瘾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被收治在强制隔离戒毒中心执行。
三是涉毒案件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同时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但因被告人系特殊人群,将被告人羁押在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等特殊羁押场所。
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对被告人如何折抵刑期出现不同做法,究其如何折抵该院建议如下:
1、针对第一、二种情况,公安机关基于犯罪行为以外的违反治安行为对被告人同时处以行政处罚,故行政处罚的羁押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2、针对第三种情况,被告人虽被同时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罚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但被告人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并非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而是被羁押在特殊人群收治中心,依刑事优先处罚原则,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另行执行,故对此羁押期间应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