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借款人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赵某与蒋某系夫妻,蒋某以项目投资为由向彭某借款30万元。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蒋某未如期归还该笔借款并下落不明,现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赵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债务虽发生于赵某与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蒋某以个人名义向彭某借款30万元,数额较大,彭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现有证据显示蒋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项目投资,彭某所举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所涉的债务应认定为蒋某的个人债务,彭某要求赵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