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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转让人对交通事故免责
---洪江市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7-30 15:22:51 打印 字号: | |

车辆未过户转让人对交通事故免责

---洪江市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转让人已将机动车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并且在达成买卖协议前明确告知受让人车辆状况,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后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法官给出了答案。

2018年8月9日,文某波与鲍某远协议出售车辆,告知鲍某远车辆年检已过期、保险即将到期等具体车况信息,并要求车辆后续情况自行负责。8月15日,文某波将车辆转让给鲍某远并完成交付,但未进行过户登记。同年9月7日19时许,鲍某远驾驶该车在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与蒲某强骑行的由西往东横穿道路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蒲某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远驾车逃逸,于当日22时许归案。经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鲍某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鲍某远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蒲某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因蒲某强未做伤残等级鉴定,洪江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人鲍某远犯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蒲某强各项损失17万余元。2019年5月,蒲某强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有完全护理依赖,遂再次对鲍某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0万元,并将文某波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文某波将车辆转让给被告鲍某远后,其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且被告文某波在车辆转让时并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文某波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鲍某远在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蒲某强17万余元的基础上,赔付原告蒲某强经济损失67万余元,被告文某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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