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部门,经常接到群众来电来信,询问某些法律问题,其中不少电话信件被转至业务庭室的法官,由他们向群众释明法律。而实际上,法官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并不适合向公民直接解答实体法律问题。
法院办事有程序上的规定,故当事人在案件程序上有疑问时,可以在立案大厅、导诉台、信访办咨询,而一旦涉及到实体问题时,应当将释明法律的责任明确归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司法局、司法所等法律从业人员。首先,法官直接向公民释明实体法律问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当法官承办了自己曾被咨询的案件,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而主观臆断,对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另外,当事人在真正进入到法律程序时,会以其咨询时的答复标准来衡量实际承办法官的裁判,导致当事人上诉、申诉增多。再者,公民咨询法律问题时,因法官尚未全面地接触案件事实,不能辨明是否有证据及证据的真伪,法官事实上不可能给公民一个确切的回复。最后,法官在释明法律时,会涉及到证据等案件材料内容,导致当事人为了提供证据而造假等,干扰案件审理及裁判。
总之,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构,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公民对实体法律有疑惑时,应该寻找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司法局、司法所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才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