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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醉酒驾驶致己重伤 出了病房又进牢房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2-06-17 16:01:52 打印 字号: | |


        洪江市法院网讯  “我以为自己醉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自己受伤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现在不仅受伤住院四个多月,还要坐牢,真是后悔!”被告人谢某某当庭悔过。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谢某某在饮过酒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侧翻事故,造成自己受伤且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血醇检验:谢某某乙醇含量为211.8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谢某某虽然只造成自己受伤,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被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随时都可能造成事故。广大司机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来源:刑 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