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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出租公司对公账户 一男子获刑十个月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2-08-19 16:24:38 打印 字号: | |

本案庭审现场


       洪江市法院网讯 “出租一套公司对公账户,便可获利数千”。遇到这种“好事”,甘肃一男子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成为犯罪的帮凶。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常某(另案处理)结识上线熊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熊某、李某告知常某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出租可以赚到钱,常某便与被告人任某系,并将任某介绍给熊某、李某。


       为获取利益,任某明知熊某、李某等人利用租用他人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任某仍在熊某、李某组织下注册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与李某等人一起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出租给熊某和李某,非法获利2500元。任某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于2022年1月29日被熊某、李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累计入账金额120万余元。其中查明的涉案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近40万元。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任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将受到严厉的惩戒措施,还可能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广大群众需要进一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等资料,拒绝参与买卖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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