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君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君应聘到专门为虚假“开盛环球”股票平台引流的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岗位工作,并担任组长,管理凌某文(已判决)在内的三名业务员。期间,凌某文使用微信号zqb0827(微信昵称:刘某波)充当“托”的角色,添加被害人龚某华的微信号,取得龚某华的信任,然后引流龚某华添加陈某君使用“开盛环球黄经理”(微信号:Y2017-815)的微信号,陈某君再诱导龚某华在“开盛环球”的APP平台上开户、充值。被害人龚某华在该非法平台上共投入人民币103660元,已提现33638元,无法提现金额70022元。陈某君在该公司就职期间,以工资加提成方式获利5800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主动将其违法所得580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款58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龚某华,取得了龚某华的谅解。凌某文亦在另案中退赔被害人龚某华12000元。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君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君减轻处罚。2023年8月3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君已上诉,目前正在二审中。
【典型意义】
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炒股微信群互相烘托,使受害人对所谓炒股“讲师”深信不疑,进而诱导股民加入微信进行一对一单独“辅导”,先让被害人初尝一点甜头进行“钓鱼”,一步步骗取股民将炒股资金源源不断打入平台账号,收网时关闭提现功能,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该案被告人陈某君系“组长”,在犯罪中诈骗故意明显,但主观恶性较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虽然认定为从犯,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退赔到位且予以谅解,但考虑到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严峻形势,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彰显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从严打击的态度。
案例二
被告人覃某汶、邹某福、覃某权、雷某军、冉某松、令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被告人杨某江、淳某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4月份至2022年5月底,以被告人覃某汶、邹某福为首的跑分洗钱团伙在明知其行为系帮助缅甸的诈骗团伙洗钱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覃某权、令狐某某、雷某军等人提供信用卡、储蓄卡以及 POS 机帮助诈骗团伙跑分洗钱。该团伙在跑分洗钱时使用被告人淳某权等三十余人的信用卡作为一级卡收取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然后使用这些人信用卡刷 POS 机消费, POS 机则绑定了被告人冉某松、雷某军及邹孔辉的储蓄卡作为结算卡,被诈骗的资金通过刷 POS机进入结算卡之后,该团伙再使用被告人雷某军、冉某松等人的手机银行将资金分散转入上线指定的数十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遵义市内直接取现。直至2022年6月初案发,该团伙使用雷某军、冉某松、邹孔辉三人结算银行卡通过POS机共计转入涉案资金10371891.22元,获利40余万元。该团伙跑分洗钱的涉案资金已涉及全国各地一百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某汶、邹某福、覃某权、雷某军、冉某松、令狐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覃某汶、邹某福、覃某权、雷某军、冉某松、令狐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江、淳某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租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江、淳某权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以覃某汶、邹某福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江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洪江市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惩处,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坚决铲除其周边“黑灰产”,强化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各个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打击,打消其侥幸心理,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
被告人贺某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在李某的安排下,家住鹤城区泰平盛世小区的洪江市籍被告人贺某闻在明知其上线使用银行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对方要求在怀化南站乘坐火车前往邵东和上线见面,并将自己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及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上线操作使用,然后在新邵相关银行柜台及ATM机通过取现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资金171100元。案发后,经查证贺某闻共计转移涉电诈案资金141987元。被告人贺某闻从中获利1400元,其被抓获到案后已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某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贺某闻应对其取现的经查实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资金141987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闻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闻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理。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以被告人贺某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依法确定“卡农”的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审理涉电诈案件把握案件质量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本案中,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要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以查实的行为人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为限,对于未查明的不明流水资金,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纳入认定范围。在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时,除了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外,还考虑被告人贺某闻主要是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四
案例五
被告人申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