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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法院:3起偷越国(边)境案宣判,6人获刑!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3-11-16 22:30:11 打印 字号: | |

洪江市法院网讯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3起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案件,以真实案例告诫出国务工者们: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被告人蒋某学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蒋某学在其朋友王某的劝说下,准备去老挝做厨师,两人从广东省乘坐大巴车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再乘坐大巴车至勐腊县,在勐腊县的一个村庄坐船偷越至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务工。2021年4月,蒋某学因家中有事,主动向老挝警方投案,2021年5月6日,蒋某学因涉嫌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蒋某学独自从广东省乘坐大巴车至云南省昆明市,然后自己联系“蛇头”被其开车带至西双版纳州,又被运送到勐腊县,从勐腊县一个偏僻的山村再次乘船偷越至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务工。2023年8月,蒋某学主动向老挝警方自首,2023年8月11日,老挝警方将蒋某学移送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之后再移交洪江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学连续两次非法偷越中国老挝边境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阳、杨某林结伙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杨某阳、杨某林、王某业(尚滞留在缅甸)、赵某军(另案处理)四人结伙准备去缅甸务工,四人先从洪江市黔城镇出发至怀化市高铁南站,然后一起乘G1525高铁至昆明南,接着一起乘坐大巴车至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再从孟连县乘坐客运车至勐阿县,最后乘坐皮划艇偷越至缅甸邦康。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阳、杨某林陆续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国,被孟连县公安局抓获,并分别缴纳了各自因非法出入境被行政处罚1900元的罚款。

2023年8月10日,杨某阳、杨某林经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以杨某阳等二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冯某发、杨某波、张某情结伙偷越国境案

2019年2月12日,为外出缅甸务工,冯某发、杨某波、张某情、粟某(已判决)、李某忠(已判决)五人结伙自怀化搭乘K635火车至云南昆明,第二天到达昆明后又转乘汽车至勐阿,第三天到达勐阿后再分别搭乘摩托车到达中国、缅甸边境,最后分别乘皮划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19年4月22日,杨某波偷越国(边)境回国。2019年4月29日,张某情、冯某发偷越国(边)境回国。

2023年8月10日,张某情、冯某发、杨某波先后于2023年8月14日,22日、25日经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发等三人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无出入境证件结伙出入中缅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被告人冯某发等3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一些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有关务工人员、用工单位、运输行业人员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来源:综合办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