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安江法庭,充分发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切实将“法治是最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本案原告洪江市安江镇某租赁部系一家从事建筑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劳务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等业务的企业。2021年7月12日,被告因洪江市茅渡乡的护坡加固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用原告器材,原告先后五次为被告提供器材租赁、运送、安装等服务。2023年5月,原告经营者申某到被告工地发现相关器材被遗弃在工地无人管理。后原告经营者把情况多次告知被告法定代表人梁某,梁某不予回复,原告方便安排人员把器材拆卸运回至原告仓库。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器材租金,原告具状洪江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器材租金69805.03元、器材维修保养费454.8元、器材损失21192元、拆卸费用5635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法律关系清晰,案件标的额不大,为尽早化解矛盾,提升审判质效,遂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器材租金61805元、保养费454元及器材拆迁费4741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洪江市法院持续落实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在工作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利用调解解纷优势,拓宽涉企案件解纷渠道,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