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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洪江市法院:出具怀化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助力诉源、执源治理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9 14:59:09 打印 字号: | |


“以前,诉讼、申请执行周期至少需要好几个月,要花费很多人力、财力、时间成本,现在几天就能拿到《预查废证明》,极大降低了我们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真是省时省力又省钱。”某银行工作人员对洪江市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由衷夸赞。


4月22日,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周某诉至洪江市人民法院。经查,周某已因多起债务涉诉,目前已有2案进入执行程序,且该2案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洪江市法院于当日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并附上该2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该银行拿到《预查废证明》后对该笔债务进行呆账核销并取回起诉材料。


近三年来,洪江市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800余件,经常发生多个银行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况,若其中一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其余案件基本也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在已知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后,若还对其余案件进行立案,并进行判决或出具终本裁定,不仅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还将导致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达不到快速化解金融纠纷的目的。


为解决这类问题,洪江市法院于今年4月初建立并实行“预查废”工作机制,根据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


下一步,洪江市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推广“预查废”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堵点,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小贴士

一、何为“预查废”?


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该证明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二、“预查废”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


申请主体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银行、金融机构及组织(统称为“金融机构”)。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涉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债务人财产状况


债务人已有被执案件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预查废”制度的优势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或者终止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



四、《预查废证明》≠“免债金牌”


对已经开具《预查废证明》的案件,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尽快确认债权,并做好诉讼和执行的衔接工作。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