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诉讼、申请执行周期至少需要好几个月,要花费很多人力、财力、时间成本,现在几天就能拿到《预查废证明》,极大降低了我们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真是省时省力又省钱。”某银行工作人员对洪江市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由衷夸赞。
4月22日,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周某诉至洪江市人民法院。经查,周某已因多起债务涉诉,目前已有2案进入执行程序,且该2案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洪江市法院于当日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并附上该2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该银行拿到《预查废证明》后对该笔债务进行呆账核销并取回起诉材料。
近三年来,洪江市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800余件,经常发生多个银行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况,若其中一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其余案件基本也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在已知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后,若还对其余案件进行立案,并进行判决或出具终本裁定,不仅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还将导致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达不到快速化解金融纠纷的目的。
为解决这类问题,洪江市法院于今年4月初建立并实行“预查废”工作机制,根据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企业的诉讼需求。
下一步,洪江市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推广“预查废”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堵点,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小贴士
一、何为“预查废”?
二、“预查废”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债务人财产状况
三、“预查废”制度的优势
四、《预查废证明》≠“免债金牌”